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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金库杭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财社[2004]392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6-11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12-12-27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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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国家金库杭州市辖各县(市)支库、杭州市区各代理支库,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除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杭州市及六城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下同)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按100%,企业按80%缴纳保障金,依法逐步提高,最终达到100%。其它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征收标准。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规定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二)杭州市及六城区个体工商经济组织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保障金。其它各区、县(市)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计算缴纳涉及的基本概念界定为:
  1.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2.残疾职工: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杭州地区各区、县(市)级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3.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杭州市及六城区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其他各区、县(市)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按比例就业工作开始后予以通告。
  三、审核认定
  (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核定。
  (二)各用人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在每年4月底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递送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逾期不递送相关资料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地税部门了解纳税单位的基本情况,用于核定,地税部门应予配合。
  四、征收办法
  (一)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
  (二)保障金征收的基本程序为:
  1.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残疾职工、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并抄送同级地税部门。
  2.地税部门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在每年8月份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各用人单位应在8月30日前缴纳完毕。
  3.地税部门在征收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情况反馈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其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虽不构成本办法第六节第一条保障金减免规定,但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或当期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地税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保障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五)纳税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按规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杭州市及六城区的保障金征收工作,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办法、统一时间、统一操作。
  (七)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体化。
  五、基金管理
  (一)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杭州市、各区、县(市)收取的保障金按总额的5%上解省专项调剂金。
  (三)各区、县(市)收取的保障金按总额的5%上解,建立市专项调剂金,用于全市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四)国库部门增设“870403市专项调剂金收入”科目,反映上解的5%市专项调剂金收入,并做好对账工作。
  六、基金减免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5月底前凭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送经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残联另行制定。
  (二)未经批准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七、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残联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积极做好催缴工作。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随意少征、漏征保障金,或在管理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经费和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九、已经实行地税代征的区、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应按照本办法逐步加以完善。
  十、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征收保障金政策的宣传及咨询工作。
  十一、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市相关业务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关于保障金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金库杭州市中心支库负责解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部分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杭财法[2012]1683号
发文部门: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2-12-27
实施时间: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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