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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提供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的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 甬劳社就[2002]17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8-20
实施时间: 2002-8-2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25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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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劳动保障局:
  为了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帮助其解决融资困难,根据《宁波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甬劳社就[2002]169号)要求,现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的对象是指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举办的创业培训班结业学员或已基本具备创业条件的在培学员;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业主或合伙人代表;
  (三)原从事经营技术管理工作1年以上,现独立开业者或合伙开业的合伙人代表。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等五区常住非农户口;
  (二)已制定开业项目计划,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具有可行性,有还贷能力;
  (三)能向银行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五)建立会计核算制度。
  三、开业贷款的担保和贴息
  (一)申请开业资金贷款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全额担保和贴息。申请开业资金贷款在3万元以上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最多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本金所产生的贷款利息。
  (二)开业贷款的担保贴息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期满后,当年新增吸纳失业人员超过原吸纳失业人员60%以上的,借款人可提出延长贴息期限的申请,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
  (三)对于不能按期还贷,且未办理延长还贷手续的申请人,取消其贴息资格。
  (四)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如银行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审批按开业贷款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四、贷款担保申办流程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开业贷款申请书》,并提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街道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开业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并确认其身份。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对通过审查的贷款申请,街道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按照贷款申请额的大小,分别报送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宁波市商业银行。
  贷款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贷款担保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同时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贷款额在3万元以上的,先由市商业银行进行贷前审查,市商业银行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批,获准后可为申请人办理其中3万元的贷款担保手续。
  (四)开业贷款项目实行分期还贷付息办法。在获得贷款前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协商制订分期还本付息计划。开业进入正常运营后,按计划分期还贷。遇特殊情况,经贷款银行同意,可在确定的还款期限内,适当调整还款金额。
  五、贴息申办流程
  1、贷款期满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填写《开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申请人持《申请表》、贷款银行出具的按计划还本付息证明、付息凭证等相关材料,分别到市或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贴息支付审批手续。其中贷款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贴息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批,贷款额在3万元以上的贴息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批。
  2、经市或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批,填写《开业贷款贴息支付表》,将贷款贴息划转给贴息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
  六、贷款项目的跟踪指导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委托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对其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提供相应的财务分析、资金管理、财务代理等指导和服务工作。
  七、借款人的责任
  (一)借款人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接受贷款银行贷后管理,确保贷款的专款专用和按期还款。
  (二)借款人应自觉接受相关机构的财务监督,并按季度向相关机构报送本单位的财务报表。
  (三)借款人恶意逃废贷款债务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个人诚信系统。
  八、开业贷款情况通报
  (一)各贷款银行应按季度编制开业贷款执行情况报表,及时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报表内容应包括本银行放贷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本付息和逾期贷款追索等情况。
  (二)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季度定期组织由贷款银行、财务咨询公司参加的业务沟通会议,及时掌握开业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完善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的办法。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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