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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预[2003]12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30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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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贸出口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1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
  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属于各市(地)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省、市(地)按75:8.75:16.25的比例分别负担。各市(地)出口退税基数的核定办法及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2004年及以后年度,市(地)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低于省核定返还基数的,省财政按实际数返还。
  二、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办理
  按照出口退税地与纳税地是否一致,将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三个类型,即甲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出口退税地与纳税地在同一市地)、乙类外贸企业收购本省产品出口(出口退税地与纳税地在我省)、丙类外贸企业收购外省产品出口(纳税地在外省、出口退税在我省)。各类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及超基数退税负担办法如下:
  甲类企业:由出口企业到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市地或省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按照中央金库75%、省金库8.75%、市地金库16.25%的比例办理出口退(免)税。省财政按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各市地。
  乙类企业:统一在省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机关申报退税(太原市外贸出口企业仍在太原市国税局审批),省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机关负责审批,按照中央金库75%、省金库25%的比例办理出口退税。各市地的出口退税基数补助留在省级,应由出口产品供货地市(地)财政负担的超基数部分的退税(16.25%部分),由省财政通过结算从市地扣回。具体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国税局另行下达。
  丙类企业:统一由省国税局和太原市国税局办理退税,办理退税比例为中央金库75%、省金库25%。超基数退税部分由省财政负担。各级国库在办理上述企业出口退(免)税时,应依据有关财政或征收机关向国库提供的关于退库的相关文件及《退库申请书》、《收入退还书》和《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办理退(免)税。
  各级国税机关在收到上级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时,要及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库,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以便合理调度财政资金,保证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三、关于“免、抵”税额的处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税税额的调库方式改为:按“免、抵”税额和中央75%、省8.75%、市(地)16.25%的负担比例,分别同时调增中央、省和市(地)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1015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项“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原规定“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的做法停止执行。“免抵”调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执行。
  (二)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尚未办理调库的,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市(地)财政的收入,由省财政通过结算的方式适时归还。
  四、关于2003年前累计欠退税的处理
  (一)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责归还,并由国税机关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时,应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戳记。
  (二)对应退未退的增值税、消费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1月1日起予以贴息。具体操作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五、关于《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调整
  (一)删除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类“增值税”下的0103款“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科目说明“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将该款级科目下原有010301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增值税。
  在该款级科目下增设010303项“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收人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增值税。
  (二)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2类“消费税”下的0203款“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下增设两个项级科目:020301项“出口货物退消费税”,说明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020302项“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固定收人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消费税。
  (三)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72类“一般预算调拨收入”中的72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收入”下,增设72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科目,反映下级财政所收上级财政拨付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6类“一般预算调拨支出”中的66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支出”下,增设66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科目,反映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
  (四)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1类“其他支出”下增设6109款“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科目,反映财政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外贸发展的大局出发,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出口退税资金需要。中央财政返还的出口退税基数资金,各级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中央财政拨付地方用于弥补“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收入的资金,各级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七、各市(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市(地)、县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本地区出口退税工作,确保出口退税工作正常进行。
  八、各级财政、国库和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的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
  九、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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