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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1]10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7
实施时间: 2001-12-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8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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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个所字[2001]1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我们认为:发行企业债券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企业债券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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