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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26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4
实施时间: 2004-5-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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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根据总局统一的编码规则,对由省局自行编制的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第9、10、11、12位)和发票号码提出编制意见和建议,并于5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到省局征管处(“广东国税征管处”邮箱),以便省局制定全省的编制方案。
  二、省局将按照总局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具体的编制方案将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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