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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所发[2001]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
实施时间: 2001-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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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省国税系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坏账损失、非常损失)、技术开发费增长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管理费提取、亏损额确认等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在上报审批时必须附送取得《税务代理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证明。
  二、按照省局晋国税所发[1997]40号、晋国税所[2000]161号等文件和有关税收规定,需报经省局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由主管地市国税局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并附送相关资料。
  三、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强、严肃认真的工作,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及各级国税机关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纳税人提供资料不真实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并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对其予以处罚;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批证明的,由省、地市税务代理管理中心按照省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相关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征发[2000]59号)精神对其作出处理(处罚);下级税务机关审核把关不严,上报资料有明显纰漏的,由审批机关追究其责任。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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