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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发布《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大纲》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及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征发[2000]1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7
实施时间: 2000-6-27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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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税收监控,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使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的推广应用工作在我省有条不紊地进行,落实好晋城建字[1999]323号文件精神,现将质技监局量发[1999]264号、[2000]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要求,统一推广。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的推广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包括税控计价器,又包括后台的管理系统。对产品的质量,技术性能及服务的要求很高。因此,作为全省唯一指定税控计价器商务代理的山西汝则实业公司,必须严格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在国家认可的产品中,通过公平竞争,选择质优价廉的税控计价器产品,配合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城建部门作好新型税控计价器的推广、技术和售后服务的工作。
  2、协调配合,严格把关。从现在起,各地市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辆在办理有关运营、纳税手续的同时,必须统一安装由指定商务代理提供的符合国家新监制标准的税控计价器,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各级税收、客运、计量部门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做好旧车计价器与国家新监制标准的税控计价器的衔接工作,防止重复投资。
  3、积极稳妥,逐步规范。从现在起,截止2002年12月31日,各城市运营的出租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税控计价器,在此期间,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与现行的定额发票并用,税款征收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不因使用税控计价器而增加税负。从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仍未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辆,将按照同行业的平均定额水平从高定额征收。2005年1月1日起必须全部使用税控计价器及专用发票,原定额发票作废。
  4、规范应用,加强监督。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擅自拆装、改动出租车税控计价器,更不允许随便更换未经代理商许可的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各级推广部门要按照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建设厅的安排,严格把握政策,明确标准,加强管理,积极稳妥地推广此项工作。对不按照规定推广的单位、部门,营运者有权拒绝安装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单位承担责任。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发布《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大纲》和《出租省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264号)
  附件2: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
相关附件:
附件1:质技监局量发[1999]264号.doc    
附件2: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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