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劳社厅函[2001]198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1-9-10
实施时间: 2001-9-1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9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回国高级科技人才中持国外绿卡在国内工作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函》(京劳社养函[200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帐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我区社会保险 宁政办发[2012] 2012/6/1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 粤府[2001]17号 2001/4/3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4年度深圳市社会 深人社发[2014] 2014/7/1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3/4/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 渝人社发[2023] 2023/7/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 沪府发[2011]34 2011/7/1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汕头市人大常委 1998/3/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 鲁人社发[2014] 2014/3/2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 穗劳社规[2009] 2009/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