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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1]7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
实施时间: 2001-8-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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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营性公墓取得的租赁、管理等殡葬服务收入亦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09]16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31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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