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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地[2004]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6
实施时间: 2004-2-26
失效时间: 2011-10-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25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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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简化手续,对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暂按5%综合税率征收各项税收。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8
实施时间: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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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hdyrain   2011年8月26日
已出财税【2008】24号文,请问天津市目前按哪个做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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