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3]13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3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精神,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浙江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2004年1月1日起,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对已经审批过的免税饲料项目,可由各县(市)国税机关审核后继续予以免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申请免征增值税出 陕西省国家税务 2011/5/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 鄂国税发[2003] 2003/12/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税管理与审批工作的 豫国税发[2003] 2003/3/1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通 鲁国税函[2004] 2004/12/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 辽国税一[1999] 1999/5/1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饲料产品检测及免 深国税发[2005] 2005/3/29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海田水产饲料有限公司饲料产品 琼国税函[2003] 2003/8/19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 渝国税发[2004] 2004/1/1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 青国税流字[200 2001/9/19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2006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第二 2006/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