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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5]3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8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14-8-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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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在全省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是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夯实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管户到人、管事到位、人机结合”建立税收征管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过去税收专管员制度存在的弊端和对其认识上的偏差,造成管理职能不清晰,岗位职责不明确,基础管理不牢固,管理监控不到位,使得日常的税源管理工作成为了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也给一些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偷逃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强化对纳税人日常的征管基础工作,尤其是加强对税源管理与监控工作就显得愈加突出和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体要求,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把2005年确定为“征管基础建设年”和税收征管工作做到“五个到位”,实现“五个规范”的工作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是税源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建立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级国税机关广大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同志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对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的领导。一是要切实转变观念,不仅要充分认识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更要明了新形势下的税收管理员不同于以往的税收专管员、片管员和驻厂员。它是建立在积极运用现有信息化手段,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下户巡查巡访,实现对纳税人以管户为责任以管事为核心的全面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这既是税收征管工作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的重要途径;二是基层国税机关要将监控职责落实到具体的税收管理员身上,明确税收管理员实施的税源监控职能以及监控的内容和目标,针对基础税收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面对复杂多变的税源情况和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重点,在明确管户的前提下,做到管事;三是要切实加强对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一把手是推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精心谋划,研究具体措施,确保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切实把推行工作落到实处。
  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
  近几年,各地实施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的成功实践经验表明,要落实好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要做大量的工作,必须精心谋划,严密实施。
  (一)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提高税收管理员素质。一是调整征、管、查人员配备,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使税收管理员占一线征管人员较大的比重。同时建立科学的岗责体系,通过明确各岗位的权利与责任,实现以事定岗、以岗择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二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技能。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有关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管理办法、税收业务和财务会计知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应用等;同时要搞好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积极履行职责,廉洁勤政,不断增强其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强化日常管理工作。税收管理员要重点做好所负责纳税人的有关情况的调查了解与核实工作,加强日常税收基础管理。采集和获取相关的涉税信息要把案头调查和实地调查有机结合起来,对获取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相关信息数据要做好审核分析工作,同时要有针对性地下户了解情况、实施税务检查和辅导。对采集的信息要整理积累、分析对比、合理使用。要坚持按照一次到户、全面采集和分别采集,多方共享的原则,尽量减少到纳税人那里采集信息的次数和多头重复采集。要坚持巡查巡管和税源管理日志制度。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须要有详细记录,下户检查要有针对性、计划性,并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三)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制度,结合优化业务流程和完善岗责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与监督;二是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规范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行为;三是各地都要选择试点,开展探索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在通过培训、考核、考试等多种形式基础上,逐步建立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等机制。
  (四)实施分类配置税收管理员,有效监控税源。按照不同的纳税人分类情况,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在力量分配上体现重点税源重点管理的原则,强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对大型重点税源企业实行驻厂管理;对中小型企业实行分户分片分行业专人管理;按照对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实施分类意见,对个体工商户中的建账户实行专人管理。
  三、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涉及人员多,工作量大,困难较多,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总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学习动员。时间为3月到4月中旬,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开展这项工作。这一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座谈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网站、撰写学习心得、体会等,开展税收管理员专题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开展税收管理员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第二阶段:研究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时间为4月中旬到5月底。在这一阶段,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报省局备案。通过建立完整的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方案,完善税收管理员工作规程,制定规范的考核和奖惩机制,逐步形成科学、严密、规范的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管理体系。
  第三阶段:选用税收管理员,落实管户责任。时间为6月份。这一阶段,各基层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局《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选派那些政治觉悟高,懂企业生产经营、熟悉税收业务和财会知识的人员,组成税收管理员队伍,6月底前全部选派落实到位,并明确每个税收管理员所管的纳税人和管理责任。
  第四阶段:检查总结。时间为7月份。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省局的有关规定,依照各自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搞好总结验收。要通过抽查或检查等多种方式,做好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推行落实工作总结。省局拟在8月份采取观摩或抽查、巡查等方式,对各地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或汇报总结,并将各地贯彻落实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各阶段结束后的一周内,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把推行工作情况书面向省局报告。省局将以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员推行工作专刊形式,通报各地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协调联动,明确责任。
  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工作的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国家机关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整体观念,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狠抓落实。
  (一)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推行工作作为2005年度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年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责任,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狠抓落实。要加大推行工作失职追究力度,对推行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责任,以促进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的顺利发展。
  (二)基层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在做好征管机构和业务部门设置和职能调整的基础上,重组征管业务,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等各环节的机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方法,为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奠定基础。
  (三)加强配合,部门协调联动。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因此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在统一安排部署下,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征管部门是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的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的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去;人事部门要在积极落实有关机构调整到位的基础上,合理安排部署有关人员,保证税收管理员及时到位;办税服务厅要做好与税源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传递有关情况;教育和有关业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税收管理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办公室系统要及时沟通通报情况,通过上下左右的积极努力,确保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的落实。
  (四)大力推广先进典型。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提出的"五个到位"和"五个规范"的要求,选拔树立一批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先进典型的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工作。省局拟在2005年底组织基层建设观摩活动中将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观摩交流。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国税机关负责税源管理、负有管户责任,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开展工作的税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隶属于基层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不进行行政处罚和审批减免缓税等工作。但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第四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因地制宜地划分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范围。既可以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实施分片(行业、户)管理,也可以按照税源分布情况,对纳税人实施驻厂管理、专业管理和分类管理等不同的管户责任制度管理方式。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通过税收管理员深入掌握所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发票管理情况以及其他各类涉税资料信息,加强对辖区域的税源动态情况的监控,对纳税人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实施税源管理和管户责任时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依法行政与廉洁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和税收政策的业务咨询、辅导工作。
  第八条 负责掌握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基本情况。熟练掌握纳税人的产品(商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收集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信息,分析纳税人税源变化的原因和趋势。
  第九条 负责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与监督。
  (一)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以及停(复)业登记等情况的调查审核;
  (二)有关涉税证明的管理事项的审核;
  (三)纳税人户籍的巡查、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户的认定审核;
  (四)其他户籍管理与监督有关事宜的管理和调查审核。
  第十条 负责纳税人各种涉税资格事项的认定、变更、注销、核实、年审以及相关事项的审核等的实地调查和后续管理工作。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初审;
  (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初审;
  (三)福利企业认定的初审;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抵免事项的初审;
  (五)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的初审;
  (六)其他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初审。
  第十一条 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凭证管理与监督。
  (一)账簿设置情况的监督和核查。
  (二)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管理;
  (三)对无建账能力纳税人的核查;
  (四)账簿、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管理;
  (五)其他账簿、凭证管理有关事宜的管理和调查审核。
  第十二条 负责对纳税人发票的管理与监督。
  (一)纳税人申请印制衔头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调查审核;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版面的定期检查;
  (三)纳税人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管理和监督;
  (四)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取得非法发票的调查核实;
  (五)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等协查系统稽核出的异常票的到户核查;
  (六)发票的日常管理与检查,督促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制度落实;
  (七)其他发票监督和管理有关事宜的管理和调查审核(核实)
  第十三条 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与报送的管理与监督。
  (一)负责纳税人申报方式、延期申报的调查核实;
  (二)负责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真实性的调查核实;
  (三)负责对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真实性的调查核实;
  (四)负责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催报;
  (五)负责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
  (六)其他纳税申报有关事宜的管理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征收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一)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调查核实;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滞纳金、查补税款以及税收罚款的催缴;
  (三)定期定额和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纳税定额的核定以及定期定额调整的调查核实与定额通知的送达;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退税的调查审核;
  (五)合并或分立、破产纳税人以及欠税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情形等事项的调查核实;
  (六)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他的法定代表人未结清税款、未提供纳税担保需要出境事宜的调查核实;
  (七)其他税款征收有关事宜的管理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负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管理事项的调查核实,协助有关部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六条 负责对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采集录入调查核实所管纳税人的税源信息,要整理积累,分析对比,合理使用,实行“一户式”存储管理。
  第十八条 负责调查了解分析管户税负变化与税源变化趋势及原因,提出纳税评估对象筛选建议,对所管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开展税务约谈,对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到户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负责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负责对纳税人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对纳税人按照统一计划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完成税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应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调查并向登记管理部门反馈纳税人设立、变更、停复业等税务登记的调查信息,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率、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检查面及提交处理率、非正常户的认定正确率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请停(复)业纳税人真实性核查工作中,对虚假停业纳税人的信息反馈率和处理率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人各种涉税申请事项、外出经营活动以及开具涉税证明等事宜的调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应及时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催报催缴;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查找申报异常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应及时对纳税人的申报方式、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申请减免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定额核定、定额调整申请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户的定额通知应及时送达。
  第三十条 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催缴,并按照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人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及时依法责令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或提供纳税担保。
  第三十三条 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发票购领、使用、保管及其他涉税事宜进行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在对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工作中,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并按要求定期提交纳税评估,巡查巡访和税源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经实地调查,查无下落的,应及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表》,经审核批准后,转办税服务厅办理非正常户认定手续。
  第三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应通过税源管理部门书面及时向稽查局提交稽查建议:
  (一)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行为的;
  (二)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行为,涉嫌偷税的;
  (四)在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购售、货物运输、海关完税凭证等发票使用方面涉嫌偷税的;
  (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涉嫌偷税的;
  (六)经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拒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纳税人有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行为的;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在实施日常管理时,发现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应书面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管理或行政执法建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三)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五)欠税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六)呆账税金核定、死欠税款核销,需进行实地调查的;
  (七)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及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九)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或因税控装置发生故障导致数据出现差异的;
  (十一)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十二)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十三)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经调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十四)纳税人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十五)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需要实地调查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税收管理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有关涉税事项需要处理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时可采取案头审查、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地调查(检查)核实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案头审查,即按照"人机结合"的原则,根据征收部门传递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纳税人相关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的核对审查。
  第四十一条 纳税评估,即在案头审查的基础上对诸如零申报、异常申报或月份间申报数据相差较大等申报异常现象,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发生异常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 税务约谈,即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约谈,了解、分析和判断其发生申报异常的原因。
  第四十三条 实地调查(检查)核实,即深入纳税人核算或生产经营场所,对其生产经营或纳税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检查)或核实。
  第四十四条 建立税源管理预警机制。税收管理员在进行日常管理、巡查巡访和纳税评估工作中,应及时对已掌握的纳税人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指标,发现异常问题,及时上报预警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制度。税收管理员下户开展对纳税人各项涉税事项的检查等工作时,按计划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情况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作为工作底稿归档,要及时提出报告。
  第四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实地开展比较重要的检查工作事项时,应由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执行。
  第四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送达纳税人的税务文书,应填制有关文书,按文书传达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行为,统筹安排税收管理员到户进行的调查核实、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避免多头重复下户检查。
  第四十九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征收、稽查部门的联系,并根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建议,填制有关文书,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传递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办税服务厅提出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各种涉税申请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事项,要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填制有关文书,及时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第五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选用税收管理员,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税收管理员队伍中。
  第五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税收工作,政治业务素质高;
  (二)懂得企业经营管理、具备企业财务管理知识;
  (三)精通税收管理业务,有一定的基层税收工作经验;
  (四)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计算机操作技能合格。
  第五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做好对税收管理员的岗前培训、定期轮训、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按照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标准将税收管理员划分为一、二、三级,实行能级管理,与奖惩挂钩。
  第五十五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建立奖惩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五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责任区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轮换一次,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也可以每三年轮换一次。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内部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对税收管理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洁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在税收政策、业务咨询、辅导以及办理涉税事宜工作中服务意识不强、推诿、态度蛮横或故意刁难纳税人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在进行调查或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或反馈信息不及时、不准确,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对在办理涉税事宜工作中效率不高,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相关业务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违反《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廉洁自律要求,到分管纳税人吃、拿、卡、要、报、借或者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对税收工作造成损害危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二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8-26
实施时间:201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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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 冀国税发[2007] 2007/2/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桂地税发[2006] 2006/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 200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