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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5]5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1
实施时间: 2005-3-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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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的反馈问题。《补充通知》明确,“地方税务局要将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结果通过地税稽查部门反馈给抵扣方国税机关对应的国税稽查部门。”对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稽查部门负责的货运发票审核检查,是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中的第三类问题。该类问题的审核检查属于稽查协查的范畴,稽查部门可以按照协查的有关规定,对同级发票管理中心移交审核检查的货运发票进行调查取证,协查结束后,依法对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协查结果函复抵扣方国税机关对应的国税稽查部门。
  (二)稽查部门在函复国税部门后,可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288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每月7日前,将当期协查结果反馈至同级发票管理中心。
  (四)稽查部门对同级发票管理中心移交货运发票审核检查情况及其协查情况,应单独设置台账登记反映。
  二、按照《补充通知》“其他抵扣凭证数据的上传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部门负责”的要求,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的采集、上传由各级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程序是:
  (一)各市局发票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前上报上月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信息”。
  (二)上传地址:省局FTP服务器:IP地址139.16.16.1,用户名:hwysfp;口令:hwysfp。
  (三)文件命名方式:将采集信息文件和校验文件打包压缩为一个文件,文件命名为:“HWYSFP_本市税务机关代码_年月”年用四位表示,月用两位表示。例如:石家庄市2005年1月份的文件命名为:HWYSFP_2130100_200501.rar。
  (四)省局信息中心将各市局上传的信息进行汇总,并按照总局规定时间上传到总局。
  (五)各市局发票管理中心将负责文件上传工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办公电话和手机)上报给省局征管处,电话:0311-8626529。
  三、货运发票审核检查其他工作,仍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28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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