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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4]17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8
实施时间: 2004-9-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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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及其他抵扣凭证信息的接收、清分、分送工作由税政部门负责。
  二、各县(市区)税政部门每月10日前将本地上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情况上报市局,各市税政部门每月12日前将本市上月所有发票审核检查情况上报省局,审核检查结果电子文档以FTP方式上传省局(75.16.16.27)服务器的各市相应目录下。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流程
  (一)每月稽查部门接收需要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并移交相关纳税人对应的管理部门。
  每月税政部门接收信息中心传递的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信息,清分后,移交相关纳税人对应的管理部门。
  发票信息的传递可通过网络、磁盘、人工等方式,发票信息应包括纸质清单和电子文件,必须建立传递日志制度,传递双方要签字确认。
  (二)管理部门对稽查部门移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政部门移交的其他抵扣凭证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管理部门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发票信息自行进行检查处理;下户检查以及税务处理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下达规范的税务文书。
  2、对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发票信息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3、对认为需异地协查的发票信息送交本地稽查部门,由本地稽查部门发起协查,异地稽查部门进行协查。
  4、对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协查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移交本地稽查部门,由本地稽查部门传递给同级地税机关稽查部门,由地税机关稽查部门进行协查。
  (三)每月5日前,稽查部门将上月第三类问题、异地和地税机关协查的发票协查结果反馈纳税人对应管理部门;6日前管理部门将上月所有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传递税政部门进行汇总。
  (四)各级税政部门每月按时上报本地上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情况和电子文档。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和处理工作是落实全国征管会议精神,强化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合理增派得力人员加强税政部门力量。税政部门、稽查部门、信息中心、计会部门、管理部门等单位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同时加强国地税机关的协作,共同完成各类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
相关附件:
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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