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浙江省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计[2000]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3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建立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现将《浙江省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和下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努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二、配置专人专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市(地)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制定有效措施。各地应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出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特别要建立税务部门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确保企业数据真实可靠。
  四、认真做好数据的应用分析。重点税源监控是为组织税收收入和强化税收征管服务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提供的数据,及时做好税源分析和汇报工作,彻底搞清税源变化的原因,为税收收入的增收和清欠服务。
  五、上报2000年重点税源报表时应同时包含1999和2000年两个年度的数据,以便进行同期比较分析。第一次数据上报为4月份,上报1-3月累计数,以后月份均上报本月数。
  六、上报地址。FTP地址:省局计财处\上报省局\计划\重点税源。
  请各地收文后抓紧布置,省局将在3月中旬举办重点税源监控培训班(文件另行下达),2000年及1999年的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的参数文件及上报软件均在培训班上下发。
  附件:浙江省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土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以营业税纳税人为主要对象,兼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省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收入为标准,即营业税纳税人以1999年营业税年入库税款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或企业所得税在200万元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年入库税款在100万元以上或企业所得税年入库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无达到标准企业的市县必须上报本地区税收收入前三位的企业。市地及市地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各地重点税源户监控面达到当地各主要税种税收收入的60%。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工业、商业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交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应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编码规定附后)、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
  主要以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建库,着重对营业税税源的管理,同时结合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个数据库的资料,实现对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主要税种税源的管理。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由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为避免重复劳动和增加企业负担,各税收业务部门不再单独另外建立类似的数据库。
  第五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省级局、市(地)级局和县级局三级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层层负责。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和指标体系。营业税纳税人数据库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据库数据来自“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包括“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表”和“营业税纳税人项目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表”。其上报指标的设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由少而多,逐步完善。
  第七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附后)。数据指标由省局统一制定。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省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指标。
  第八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送交地
  税主管税务机关,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
  网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县级局上报市地局时间为月后20日之前。市地局上报省局的时间为月后22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市地级税务局按季向省局计财处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省局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与奖惩。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达),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重点税源管理
  附件一: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代码编制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是为建立全省重点税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手段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一套代码体系。
  一、编制企业代码的范围
  重点税源企业代码适用的企业,是根据全省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代码的构成
  企业代码由企业纳税登记识别码、企业名称、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类型识别码和自定义码等五项代码组成。
  企业代码库的文件名为地区行政区划代码,文件名后缀均由系统自动产生。
  三、编制企业代码的编制要求
  企业代码的编制,由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SDMS系统。
  2000年度以后如有变更事项,各地应填报“××年度重点税源调查企业代码以对2000年度以后的企业代码库进行修订。
  四、企业代码编制方法
  2000年度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26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6个部分的内容:
  (一)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
  用15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1至第15位。前六位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区划位置,后9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的代码。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是区别企业的唯一代码,各企业的此项代码不得重复。
  (二)企业名称(Z2)
  企业名称的确定: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但最多不得超过18个汉字,即最多占36位,超过应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
  用4位数字表示,为企业代码的第16至19位。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J4754-94)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填列。
  1.分类原则
  (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产业。
  (2)依据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质分类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隶属管理系统分类。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体。
  2.编码方法
  (1)行业分类采用了线性分类,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本办法使用其三层四位数字码的产业类别识别系统,用于标识社会经济活动的大中小类,不编制门类代码。行业门类的数据,可以通过行业大类数据的汇总求出。
  (2)每一层收容类都用“9”这一特殊的数字表示,即各类中的“其他”项。
  (四)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类型识别码(Z4)
  编码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共分3层,用3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0至22位。第20位是大类,第21位是小类,第22位是明细类。
  企业所有制形式以1999年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代码统一规定如下:
  内资企业
  111国有中央企业
  112国有地方企业
  120集体企业
  121城镇集体企业
  122乡镇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61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62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210合资经营企业
  220合作经营企业
  230独资经营企业
  240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自定义码(Z5)
  用4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3至26位。
  0001本年度新增企业:
  前两位:
  20同时对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
  21定额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
  22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0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的企业
  81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
  83金融行业中的农村信用社及营业税税率仍适用5%的政策性银行;
  自定义码其余各位代码由各地按照各自工作需要,自行定义使用。自定义码若不使用,则必须填为“0000”,不得空置不填。
  项目代码
  序号 项目大类  项 目 名 称  营业税税率
  1  0110  陆路运输         3
  2  0111  铁路运输         3
  3  0112  公路运输         3
  4  0113  缆车、索道运输      3
  5  0119  其他陆路运输       3
  6  0120  水路运输         3
  7  0130  航空运输         3
  8  0140  管道运输         3
  9  0150  装卸搬运         3
  10  0201  建筑           3
  11  0202  安装           3
  12  0203  修缮           3
  13  0204  装饰           3
  14  0290  其他工程作业       3
  15  0301  金融          8(6,5)
  16  0302  保险           8
  17  0401  邮政           3
  18  0402  电信           3
  19  0501  文化业          3
  20  0500  体育业          3
  21  0601  歌舞厅         5-20
  22  0602  音乐茶座        5-20
  23  0603  台球          5-20
  24  0604  高尔夫球        5-20
  25  0605  保龄球         5-20
  26  0606  游艺          5-20
  27  0690  其他          5-20
  28  0701  代理业          5
  29  0702  旅店业          5
  30  0703  饮食业          5
  31  0704  旅游业          5
  32  0705  仓储业          5
  33  0706  租赁业          5
  34  0707  广告业          5
  35  0790  其他服务业        5
  36  0801  转让土地使用权      5
  37  0802  转让商标权        5
  38  0803  转让专利权        5
  39  0804  转让非专利权       5
  40  0805  转让著作权        5
  41  0806  转让商誉         5
  42  0890  其他           5
  43  0901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5
  44  0902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
  45  0990  其他           5
  
  附件二:全省重点税源企业月报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范围
  纳入省局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营业税纳税人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均应填报此表。填表的重点税源企业要严格按照是否有独立的纳税人登记号进行管理,做到一个号一份表,不能按集团、总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汇总填报。设有总分支机构而分支机构不实行独立核算、不单独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应由总公司汇总填报。
  (二)企业名称及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的填写
  重点税源月报表(01,02,03,见附件3,4,5)表头“企业名称”和“企业主代码”两行,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的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列。
  (三)数据资料的填写
  1.数据来源。重点税源月报表均应根据经过企业税务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后的企业财务月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写。来自不同报表的数据,应反映同一会计期间企业经济活动的内容。其中,来自“损益表”和“利润表”的数据应按本月发生数填写,来自“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应按期末余额数据填写。
  2.金额单位。表列数据除表中有特殊规定外,其他项目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3.小数位数。重点税源月报表中,表示产品价格(元)和单位税额(元)的,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其他以万元为单位的数据,不足万元的均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或写成“。00”),三位数字之间不要书写分节号。
  4.填写要求。表列各栏应逐项填写,对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项。各项指标中,对注明关系式的指标,在填表时,相关数据应满足关系式的要求;对未
  列明关系式的指标,相关数据之间逻辑关系要求正确。
  二、重点税源月报表-01表填写说明
  01表为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表共36项指标,以企业为对象汇总填报,数据应为企业当月发生数或期初、期末余额数。对既可从纳税申报表取数又可从会计报表或帐户取数的指标,当两种方法取得的数据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以纳税申报表的数据为淮。
  (一)“经营收入”(1行)项目,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数。
  1.主营业务收入。视不同行业的企业分别按照企业损益表和利润表中下列的指标确定:
  ①运输(交通)企业和股份制试点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行确定;
  ②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收入”行确定;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房地产经营收入”行确定;
  ④邮电通讯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收入”行确定;
  ⑤旅游、饮食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收入”行确定;
  2.其他业务收入,应视不同企业按其损益表或利润表对应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计征营业税的收入”(2行)项目,是指按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收入,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本项目应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本说明第(三)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减免税规定即可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三)“免征营业税的收入”(3行)项目,是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减免税规定即可免征营业税的收入。该指标可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免税收入填写。企业所取得的免税经营项目的收入应单独进行核算,不能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应计入“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金融行业“往来收入”不应包含在此项目内。
  (四)“经营成本”(4行)项目,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支出)的合计数填列。
  1.主营业务成本,视不同企业,按下列指标确定:
  ①运输(交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行确定;
  ②金融和保险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支出”行确定;
  ③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成本”行确定;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经营成本”行确定;
  ⑤邮电通讯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成本”行确定。
  2.其他业务成本按“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方本月发生额扣除其他业务收入所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确定。
  (五)“经营费用”(5行)项目,视不同企业分别确定:
  1.运输(含民航)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行确定;
  2.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费用”行确定;
  3.股份制企业按照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和“进货费用”的合计数确定。
  (六)“经营税金及附加”(6行)项目,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应按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相应的“经营税金及附加”栏目的数据填列。
  (七)“应交营业税”(7行)、“应交土地增值税”(8行)、“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9行)和“应交教育费附加”(10行),“应分别按企业帐户”应交税金“的”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帐户”其他应交款“的”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明细科目本月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上述各应交税(费)项目,原则上不应包含减免税(费)数额。但对于先征后返形式的优惠,由于返还时不冲抵应交税金,则仍包含这部分税额。
  (八)“经营利润”(11行)项目,为企业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的合计数。
  1.主营业务利润,视不同企业分别确定为:
  ①运输(交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分别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的“主营业务利润”行确定;
  ②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利润”行确定;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房地产经营利润”行确定;
  ④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经营利润”行确定;
  ⑤邮电通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收支差额”行确定;
  2.其他业务利润按照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的“其他业务利润”行数据确定。
  按上述计算关系得出的“经营利润”应与本表“经营收入”(1行)、“经营成本”(4行)、“经营费用”(5行)和“经营税金及附加”(6行)等数据的计算结果相符合。
  对于金融、保险企业,由于其损益表无“其他业务利润”一行,其“经营利润”可直接按表内公式计算得出。
  (九)“管理费用”(12行)项目,对于不单独核算该项目指标的金融、保险企业填“0”,其他企业分别根据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管理费用”行的数据填写。
  (十)“印花税”(13行)项目应根据企业“管理费用”的“印花税”明细科目借方本月发生额填写。
  (十一)“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14行)项目应根据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财务费用”行的数据填写。
  (十二)“营业利润”(15行)项目视不同企业分别确定:
  1.运输(交通)、施工、房地产开发、旅游、饮食服务和股份制企业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的“营业利润”行确定;
  2.邮电通信企业按损益表中“营业收支差额”行确定;
  3.除保险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该指标应为本表“经营利润”减“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因保险企业在本表中未反映“准备金提转差”和“保护红利支出”,故可不满足这一条件。
  (十三)“利润总额”(16行),视不同企业确定:
  1.运输(交通)、施工、房地产开发、旅游、饮食服务和股份制企业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的“利润总额”行确定;
  2.邮电通信企业按损益表中“收支差额总额”确定;
  (十四)“期初未交营业税额”(20行)项目,是指税款所属期为前期的企业应交未交的营业税税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数额填写。
  (十五)“本期实交营业税额”(18行),是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税额、以及清理前期欠税额和当月度实际多交的税额,该指标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实际入库数填写。
  该项目中不应包括查补的前期偷漏税款的实际入库税额。查补税款应在第33行填写。
  (十六)“期末未交营业税额”(19行),是指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的企业应交未交的营业税税额,该项目中包含前期欠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数额填写。
  (十七)“本期实交城建税”(20)、“本期实交企业所得税额”(21行),是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及清理前期欠税额和当月
  度实际多交的税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入库数填写。
  (十八)“期末未交企业所得税”(22行),是指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的企业应交未交的企业所得税,该项目中包含前期欠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数额填写。
  (十九)“期末企业资产总额”(23行)项目,可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行的期末数据填写。
  (二十)“应收帐款”(24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下的“应收帐款”行“期末数”填写。
  (二十一)“银行存款”(25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下的“银行存款”行“期末数”填写。
  (二十二)“企业负债总额”(26行),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负债合计”期末数据填写。
  (二十三)“应付帐款”(27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科目下的“应付帐款”行“期末数”填写。
  (二十四)“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28行),应分别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数填写。
  (二十五)“期末固定资产原值”(29行),可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值)”的期末数填写。
  (二十六)“其中: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行)项目,应根据企业“固定资产”帐户“生产用固定资产”明细行帐户借方余额填写。
  (二十七)“累计折旧”(31行),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期末数据填写。
  (二十八)“本期折旧”(32行)项目,应根据企业当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填写。
  (二十九)“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33行)项目,应根据上报统计局的相应的口径填写。或期初、期末数之和再除以2计算填列。
  (三十)“工资总额”(34行)项目,应按企业“应付工资”帐户本月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写。
  (三十一)“查补前期税款”(35行),是指查补的企业前期因偷漏税行为形成的各种应交税款。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查补入库数填写。
  (三十二)“其中:营业税”(36行)、“企业所得税”(37行),是指查补的企业前期因偷漏税行为形成的应交营业税税款和应交企业所得税税款。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查补入库数填写。
  三、重点税源月报表-02表填写说明。
  02表为营业税纳税人项目表,共9项指标,以经营项目为对象进行填写。
  (一)“经营项目代码”行与经营项目名称栏,按照《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代码规定》营业税经营项目代码表中对应的经营项目代码和经营项目名称填写,不得不填和随意改动。
  (二)本表中第1至7行的数据,分别按照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表相对应指标的填报口径分经营项目分解后分析计算填列。
  (三)本表“法定税率”(8行),按照经营项目代码表中规定的法定税率填报。同一企业兼营适用不同税率的娱乐项目时,其法定税率按加权平均税率填写,并可保留两位小数。此栏,金融行业中的农村信用社填6,享受政策优惠的政策性银行填5,其他金融企业一律填8.
  (四)“按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9行),为本表“计征营业税的收入”(7行)数据和本表“法定税率”(8行)的乘积。
  四、重点税源报表-03表的填写说明
  03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表,共36项指标。各指标项目的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产品(商品)销售收入”(1行)项目,反映企业扣除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后的销售收入净额。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收入”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净额”行本月数填写;内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商品销售收入”行本月数减去“销售折让与折扣”行本月数的差额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行本月数填写。
  2.“产品(商品)销售成本”(2行)项目,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产品销售成本”行本月数填写;内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商品销售成本”行本月数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营业成本”行本月数填写。
  3.“产品销售(经营)费用”(3行)项目,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按损益表“经营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按利润表“进货费用”行本月数和“销货费用”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和“进货费用”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
  4.“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4行)项目,反映企业产品(商品)销售应缴纳的税金及全国统一规定的教育附加,地方政府自行出台费用、附加均不得计入本项目,已计入的要剔除出来重新计入“管理费用”(10行)。企业用自产应交消费税连续生产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其中间环节的应交消费税、城建税应分别计入本项目及第5行和第6行内,已计入销售成本的应从销售成本中转入本项目。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税金”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按损益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
  5.“其中:应交消费税”(5行)、“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6行)和“应交教育费附加”(7行)各项目,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会计帐户的明细帐户分析计算填写。也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明细科目相对应的贷方本月发生数。减去非主营业务所含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或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包括出口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后的余额填写。
  6.“产品(商品)销售利润”(8行)项目,应根据本表“产品(商品)销售收入”(1行)减去“产品(商品)销售成本”(2行)、“产品销售(经营)费用”(3行)和“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4行)后的余额填写。
  7.“其他业务利润(含代购代销收入)”(9行)项目,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其他业务利润”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代购代销收入”和“其他业务利润”行本月数填写。
  8.“管理费用”(10行)项目,按损益或利润表“管理费用”行本月数填写。
  9.“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11行)项目,工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财务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财务费用”和“汇兑损失”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
  10.“营业利润”(12行)项目,为本表“产品(商品)销售利润”(8行)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含代购代销收入)”(9行)数据之和,减去“管理费用”(10行)和“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11行)数据的差额。
  11.“利润总额”(13行)项目,应以企业财务报表损益表“利润总额”一栏数据据实填写。如为亏损,则以“-”号反映。
  12.“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14行)项目,由企业按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减去本期实际抵扣数后的余额,加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本期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其数据可根据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第27行数据,根据两者相加之和填写。
  13.“本期实交增值税税额”(15行)项目,是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额、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以及清理前期欠税额和当月度多交税额,但不包括当月度内查补以前年度偷漏税的实际入库税额。可按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已交税金”栏与“转出未交增值税”栏的当月累计发生数之和,减去“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贷方期末余额或加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借方期末余额后分析填写。也可根据纳税申报表填写。
  14.“本期实交消费税税额”(16行)、“本期实交企业所得税”(17行)、“本期实交城建税”(20)、项目,分别指企业本期实际入库的税款,包括清理前期欠税额和当月多交税额,但不包括当月内查补以前年度偷漏税的实际入库税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入库数填写。
  15.“期末未交企业所得税”(18行)、“本期未交城建税”(21),是指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的企业应交未交的企业所得税、城建税,该项目中包含前期欠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数额填写。
  16.“期初未交城建税”(19行),是指税款所属期为前期的企业应交未交的城建税税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数额填写。
  17.“期末企业资产总额”(22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资产总计”行“期末数”填写。
  18.“其中:应收帐款”(23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下的“应收帐款”行“期末数”填写。
  19.“银行存款”(24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下的“银行存款”行“期末数”填写。
  20.“期末企业负债总额”(25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合计”和“长期负债合计”两行的“期末数”填写。
  21.“应付帐款”(26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科目下的“应付帐款”行“期末数”填写。
  22.“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27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行“期末数”填写。
  23.“期末固定资产原值”(28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期末固定资产原价”行“期末数”填写。
  24.“其中: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9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帐户“生产用固定资产”明细帐户借方余额填写。
  25.“累计折旧”(30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累计折旧”行“期末数”填写。
  26.“其中:本期折旧”(31行)项目,应根据企业本月内计提的折旧额填列。
  27.“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32行)项目,应根据上报统计局的B202报表《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相应的口径填写。
  28.“工资总额”(33行)项目,应按企业“应付工资”帐户本月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写。
  29.“查补前期税款”(34行),是指查补的企业前期因偷漏税行为形成的各种应交税款。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查补入库数填写。
  30.“其中:城建税”(35行)、“企业所得税”(36行),是指查补的企业前期因偷漏税行为形成的应交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查补入库数填写。
  附件三:2000年01月份全省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报表(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表)
  企业名称
  营业税源月报01表
  企业主代码               单位:万元
  本月数                    本月数
  调查项目            行次 或期初、   调查项目          行次 或期初、
  期末数                    期末数
  一、经营收入            1      五、本期实交城建税        20

  计征营业税的收入          2       本期实交企业所得税       21
  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3       期末未交企业所得税       22
  二、经营成本            4      六、期末企业资产总额(23=26+28)23

  经营费用              5        其中:应收帐款        24
  经营税金及附加(6>=7+8+9+10) 6           银行存款        25
  其中:应交营业税          7       期末企业负债总额        26
  应交土地增值税           8        其中:应付帐款        27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       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       28
  应交教育费附加           10     七、期末固定资产原值       29
  经营利润(11=1-4-5-6)     11       其中: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 30
  管理费用              12      累计折旧            31
  其中:印花税            13       其中:本期折旧        32
  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         14     八、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总数   33
  三、营业利润(15=11-12-14)   15      工资总额            34
  利润总额              16     九、查补前期税款(35>=36+37) 35
  四、期初未交营业税         17        其中:营业税        36
  本期实交营业税           18           企业所得税      37
  期末未交营业税(19=17+7-18)   19  企业名称
  营业税源月报02表
  企业主代码       单位:万元
  行  经 营 项 目 名 称
  调 查 项 目        次
  1  2  3  4  5  6  7 8
  一、经营项目代码
  二、经营收入           1

  经营税金及附加(2>=3+4+5+6) 2
  其中:应交营业税         3
  应交土地增值税          4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
  应交教育费附加          6
  三、计征营业税的收入       7
  法定税率(%)          8
  按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9=7×8)  9
  附件五:2000年01月份全省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表
  企业名称
  企业主代码         单位:万元
  本月数                    本月数
  填报项目          行次 或期初、      调查项目       行次 或期初、
  期末数                    期末数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1      五、期初未交城建税        19
  产品(商品)销售成本        2        本期实交城建税        20
  产品销售(经营)费用        3        期末未交城建税(21=19+6-20)21
  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      七、期末企业资产总额(22=25+27) 22
  (4>=5+6+7)
  其中:应交消费税             5        其中:应收帐款        23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           银行存款        24
  应交教育费附加           7        期末企业负债总额       25
  二、产品(商品)销售利润      8        其中:应付帐款        26
  (8=1-2-3-4)
  其他业务利润(含代购代销收入)   9        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      27
  管理费用              10      八、期末固定资产原值       28
  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         11       其中: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   29
  三、营业利润(12=8+9-10-11)  12       累计折旧           30
  利润总额              13       其中:本期折旧        31
  四、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       14      九、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32
  本期实交增值税税额         15       工资总额           33
  本期实交消费税           16      十、查补前期税款(34>=35+36) 34
  五、本期实交企业所得税       17       其中:城建税         35
  期末未交企业所得税         18          企业所得税       36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局个体双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18/6/1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 皖国税函[2001] 2001/1/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 桂地税函[2002] 2002/12/1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 苏国税发[2004] 2004/11/2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鄂国税函[2002] 2002/12/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 桂地税发[2008] 2008/1/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 2011/5/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内国税计字[200 2001/1/1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源监控的意见 绍市国税征[200 2006/3/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 浙地税发[2002] 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