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账簿、凭证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所二[2001]1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0
实施时间: 2001-5-10
失效时间: 2010-8-5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该《证明》一式二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签署并盖章后,一份给纳税人,另一份留主管税务机关。
  二、《证明》的适用范围、对象及使用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本市签署填发《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
  三、纳税人“姓名”与“名称”是外文的,应用外文填写;其它栏目可用中文或中、外文两种文字填写。填写《证明》时,有条件的用计算机开具;没有条件的也可手工开具,但必须做到准确、清晰、工整。
  四、填写《证明》的审批表时,必须进行统一编号,以利备查。编号的方法,可在参照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的发文字号基础上,加上“外证”两字以示区别。如:市财税一分局为沪税一外证××号,黄浦区税务局为沪税黄外证××号。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10]2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8-5
实施时间:2010-8-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 晋国税所发[200 2000/3/1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 闽地税政一[200 2000/11/1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粤财法[2004]18 2004/4/29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所转发的 沈地税发[2011] 2011/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 京国税[2000]51 2000/3/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 桂地税发[2009] 2009/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税所二[2001] 2001/6/11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8/1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 湘地税发[2001] 200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