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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防“非典”期间暂停营业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3]1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
实施时间: 2003-4-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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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在预防“非典”期间,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令暂停营业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额纳税的,按指令停业起止日期计算,按规定调减税收定额,并将有关票、证交主管税务机关。此政策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疫情结束后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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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金税工程工 冀国税函[2003] 2003/5/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下发 京国税函[2003] 200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