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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4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11-12-2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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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财税[2000]125号文请查《税收法规汇编流转税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收入,一律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楚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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