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1]8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7
实施时间: 2001-4-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2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在我省境内的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核算体制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省境内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管理局、国家开发银行石家庄分行系统暂以各省级单位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包括产险、寿险)、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包括产险、寿险)、中国电信集团河北省电信公司系统暂以各省级单位本部和各所属市级分公司(支公司)及相当于市级分公司一级的单位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二、以各省级单位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本系统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60%;以各省级单位本部和各所属市级分公司(支公司)及相当于市级分公司一级的单位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其本部及所属单位合并后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年终省级成员企业将所属市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按本系统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汇算清缴;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三、交通银行以各分行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本系统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四、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区级以上)出具证明,作为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的抵免依据。
  五、成员企业按季度就地预交税款,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比例计算的税款。
  六、河北省电力公司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仍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所发[1998]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成员企业的财产损失、呆账、坏账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事宜,仍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皖国税函[2002] 2002/5/1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渝国税发[2001] 2001/7/16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晋国税所发[200 2001/11/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皖国税发[2001] 2001/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内国税所字[200 2001/4/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 内国税所字[200 2002/5/9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 闽国税函[2002] 2002/8/29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甘地税三[2001] 2001/3/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 内国税所函[200 2001/7/3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问题 渝地税发[2001] 200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