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0]6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8
实施时间: 2000-4-1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1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应于十五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企业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不能确认损失数额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估计扣除的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企业可按批准的估计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损失数额确认后,对估计数与确认数之间的差额,企业应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财产损失差额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企业可按批准的差额数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调整。企业未按一、二两条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的,凡未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属实,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二条后调整补充为:财产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的通知
文号:冀国税函[2003]598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2-22
实施时间:2004-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鉴证业务准则 辽地税发[2007] 2007/5/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 渝国税函[2004] 2004/3/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工作的通 川国税函[2000] 2000/1/27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国税发[2007]9号 2007/3/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 赣国税发[2000] 2000/1/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 宁地税发[2006] 2006/7/28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产 冀地税函[2005] 2005/3/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财产 冀地税函[2004] 2004/12/23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 苏财税[2009]40 2009/12/25
辽宁省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纳税人发生的着装费用等所得税税 辽国税函[2006] 200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