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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0]57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4
实施时间: 2000-8-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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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为客户提供场地和电脑设备上网服务同时提供游戏服务的应税劳务收入,应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不提供游戏服务的应税劳务收入,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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