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1]44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1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营业税
  (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单位除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外,对其其他房产出租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但对其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与居民住房租金标准近同的价格向社区便民服务网点提供公有业务用房取得的使用费,报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比照行政事业收费税收处理原则办理。
  (二)对各单位以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住房,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除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外,对其他各类私有住房出租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适用税率暂减按3%的标准执行。
  (四)对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单位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对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明确列入财税机关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范围的,可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或北京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政策,否则对其各项应税收入一律照章征税。
  二、房产税
  (一)企业和财政不予补助的事业单位(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职工的居住用房,可按本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的照顾,但需在帐簿中单独反映。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京地税二(1999)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及附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房产税的税率由12%暂减为4%。
  (三)2001年1月1日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已按12%征收的税款,可按本规定抵扣下一征期税款或予以退税。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修正:
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京地税二(1999)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及附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房产税的税率由12%暂减为4%” 的规定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 冀财税[2001]65 2001/11/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 皖国税发[2000] 2000/5/25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皖财税法[2006] 2006/4/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 浙国税流[2003] 2003/5/20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财税[2001]422号 2001/5/10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 甘地税一[2001] 2001/4/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京国税发[2003] 2003/10/2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 深地税发[2001] 2001/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京国税发[2003] 2003/1/3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渝国税发[2003] 200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