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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自印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1]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31
实施时间: 2000-12-31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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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健全完善企业自印发票管理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现将我局就加强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资格
  1、在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
  2、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资格。
  3、财务制度健全,能够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发票法规。
  二、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条件企业自印发票的申请由用票单位自行提出,经税务机关认定其使用的发票有特殊需求,市局统一印制的发票不能适用其需要的,用票企业方可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
  三、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系统企业自印发票的管理工作。企业自印发票的式样及审批表需经分局签署意见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安排印制和投入使用。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审核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资格和条件,以及自印发票的式样,并在《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首次办理自印发票的式样和《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需一并报市局审批备案。以后续批凡自印发票的式样没有变化的,可不报市局审批。
  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于批准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后的3日内,将批准印制的数量和具体承印企业名称报送市局票证中心,以便票证中心加强对承印企业防伪专用品的供应与管理。
  4、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办理自印发票的申请,需持有效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及相关的证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凭税务机关下达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的发票承印厂按照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5、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将增设“首批”或“续批”和“市局审批”栏目,同时增加《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报批备案份数,即:凡首次上报市局征管处审批的,市局和发票承印企业需各留一份备案;凡办理续批手续不需市局审批的,发票承印企业也要留一份备案。
  6、各发票承印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和《印制发票通知书》所规定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要妥善保管,市局征管处将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四、企业自印发票的基本式样和内容
  1、企业自印发票的式样必须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规定的发票防伪措施。
  2、企业自印发票的式样可由申请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自行设计,但式样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本通知所规定的内容。
  3、企业自印发票的名称必须与申请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全称相符,同时也应与签章的内容相符。企业自印发票每次批复印制的字轨和号码必须衔接。
  4、企业自印发票的字轨和号码由三部分组成,即:印制年度由批准印制年度的全称确定;联次代号,填开式发票由英文字母A、B、C……表示,固定面值的发票由“固”字表示;印制批次由1、2、3……自然数表示。
  5、企业自印发票的基本联次确定为三联,其各联次的印色为:第一联为红色;第二联为棕色(发票联);第三联为黑色。如有特殊需要增加联次的,其第四联以后的印色分别为:绿色、深兰色、紫色等。
  6、企业自印发票的式样应标明批准印制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印制发票企业的名称,以及印制数量和日期。
  五、相关管理规定
  1、申请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自印发票严禁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转让代开、不如实填开等,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使用自印发票的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按本文件通知精神,将已批复的自印发票于2001年3月31日前,重新报市局征收管理处批复备案。
  3、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市局下发的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文件一律废止,改按本通知执行。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附件:
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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