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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购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54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2
实施时间: 2004-9-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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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65号)的规定,税务机关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此制度的执行是税务机关审核监控纳税人领购、使用、结存专用发票的有效措施。但由于电脑版专用发票进行改版,新印制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取消了存根联,税务机关无法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验旧审核。为了加强对专用发票领购、发售的管理,在总局未出台新的“验旧购新”办法前,现将专用发票“验旧购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完毕后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暂采取以下方法进行验旧购新: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销项明细清单(含作废发票清单)。DOS版开票系统销项明细清单名称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情况表》;Windows版开票系统销项明细清单名称为《选择发票号码查询》。
  发票开具量在200份以上(含200份)的可不提供全部明细清单,但应提供未验旧发票每一段起止号清单(打印方法见附件)。
  2.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发票领用存情况统计表。DOS版开票系统发票领用存报表名称为《专用发票情况》;Windows版开票系统发票领用存报表名称为《金税卡资料统计》。
  3.已开具的最后一份发票的记帐联。
  纳税人必须在上述清单和统计表上签注“与实际开具情况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以及财务负责人的签章。
  (二)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纳税人报送的清单、统计表、记帐联(应认真核实打印在密码区内的代码和号码是否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一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同时在新《税网》“发票管理”中选择“发票验旧”模块,将销项明细清单上的已填开的正常发票、空白作废和填开作废发票起止号(小型商贸企业应逐票录入)录入、保存,其中:“发票大类”选择专用发票,“发票种类”选择四联电脑版专用发票或七联电脑版专用发票,“发票版式”的选择应仔细查看专用发票左上角的发票代码,两者应一致。并在发票记帐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签注“已审验”字样和盖章。
  二、经验旧审核无误同意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管理员和所长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上签字、盖章,并签署具体意见:本次购票份数为××(大写)份。
  三、专用发票发售岗位在发售专票时,必须审核各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新《税网》中的验旧情况,验旧处理符合以上规定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的验旧数据与新《税网》中的验旧数据一致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上的准购份数发售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予发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发票管理部门。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专用发票发售的管理,加强对发票验旧环节的审核,严格执行专用发票“验旧购新”制度。
  五、纳税人在打印清单和统计报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及时与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68886982。
  附件:防伪税控企业打印销项明细和发票领用存报表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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