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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液氢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3]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6
实施时间: 2003-1-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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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赤蜂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液氨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赤国税综字[2002]4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液氨产品不在“化学氮肥”列举范围之内。因此,对液氨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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