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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纳税明白卡和纳税通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2]7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5
实施时间: 2002-8-5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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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收纳税明白卡和纳税通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后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告,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收纳税明白卡和纳税通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农业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征收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加强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2]1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业税收指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征收机关是指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级地方税务局和隶属于各盟市、旗县地方税务局的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局以及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地方税务所”)。
  第四条 纳税明白卡是纳税人了解农业税收政策,熟悉农业税收应纳税额计算过程的知情卡和监督卡。其发放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并负有农业税收纳税义务的所有纳税人。
  纳税明白卡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税收基本政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和计算方法。
  纳税明白卡由地方税务所或者通过协税护税组织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时直接发放给纳税人。
  纳税明白卡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如农业税收政策没有发生调整变化,纳税明白卡可逐年延续使用。
  纳税明白卡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纳税明白卡的发放机关为旗县(市、区,下同)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 纳税通知是指征收机关和代征单位、代征人员在向纳税人征收和代收税款前,将纳税人当年缴纳农业税收的主要纳税事项提前通知纳税人的行为。
  纳税通知的内容是以旗县级征收机关审定后的农业税收纳税人征收清册为基础,由主管地方税务所负责制作。
  纳税通知的内容和格式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
  第六条 纳税通知的内容依次包括纳税人姓名(名称)、应税税种、应税税目、依率计征税额、减免税额、当年应纳征税及附加、历年尾欠税额、应纳税额合计、税款缴纳期限、纳税地点等纳税事项。
  减免税额指旗县人民政府已批准的减免数。
  税款缴纳期限应按照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地方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具体征收时间做进一步明确。
  纳税地点是由主管地方税务所确定的缴纳农业税收的地点。
  具体纳税地点由征收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以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为原则。
  第七条 农业税收公示是税务征收机关通知纳税人纳税事项的主要实现形式。农业税收公示由主管地方税务所统一组织,可由协税护税组织具体实施,以自然村(组)为单位对纳税通知的有关内容进行公示。
  对农牧业户的纳税通知进行张榜公示前,协税护税组织应通过广播、告示等多种方式,提前通知各农牧业户,以确保纳税人知情。
  征收机关在张榜公示纳税通知的同时,应将各自然村(组)的纳税通知给该村(组)的组长留存一份,以便于纳税人随时查询。
  对居住分散,不便于公示的农牧户,主管地方税务所可将纳税通知直接发放到户。
  第八条 对农牧业户以外的国有农牧场(含林场)、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等其它农业税收纳税人,征收机关应将纳税通知直接发放给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通知应当在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开始之日七天前向纳税人张榜公示(发放)。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农牧业税具体税款缴纳期限,分税种分次或多税种一次对纳税通知进行张榜公示(发放)。
  第十条 对纳税通知中的有关内容发现错误,经主管地方税务所调查核实后应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纳税通知收取或搭收其他税费,或者故意错填、更改纳税通知致使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所或其上级征收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规定,擅自提前或延后纳税通知中税款缴纳期限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所或其上级征收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组织对纳税通知进行张榜公示(发放)的,由上级征收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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