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字[2002]1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9
实施时间: 2002-5-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9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区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三、四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从2002年度起,必须经所在地各级国税局确认、自治区国税局审定后才能按汇总(合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级国税局按照区局下发的三、四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实施监管。审定程序为:每年3月31日前自治区二级成员企业应按要求将本年度增减的三、四级成员企业名单报送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将其名单下发各地国税局确认,区局根据各地国税局上报的确认结果进行审定后下发名单执行。未经审核确认的成员企业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度审定的时间等有关问题将另行通知)。
  二、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在没有新的规定前,2002年度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目前仍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2002年度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成员企业和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银行保险企业的成员企业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需上划管理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自治区二级成员企业报送自治区国税局,按上述“一、”规定的确认、审定程序审定后执行。逾期申报不予受理(2002年度审定的时间等有关问题将另行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内国税所字[200 2001/4/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鲁国税函[2002] 2002/4/1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冀国税发[2001] 2001/4/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桂地税函[2001] 2001/8/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鄂国税函[2002] 2002/4/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 内国税所字[200 2002/8/2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 川国税函[2007] 2007/3/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川国税函[2007] 2007/3/8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津国税所[2002] 200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