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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9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8
实施时间: 2003-5-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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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4号令发布,现将有关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范围凡我市范围内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都应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我市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其申报审批的程序、权限和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二、关于金融企业提取呆账准备的有关问题
  (一)金融企业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范围金融企业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应是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下列资产:自营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抵债资产、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信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可以计提呆账准备。
  对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得计提呆账准备。
  (二)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的计算公式金融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三)计提呆账准备税前扣除的申报金融企业应对当年提取的呆账准备及计算允许在税前扣除部分,在年度终了后如实填报“重庆市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明细表”(见附件1),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在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
  (一)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金融企业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对符合《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损失,可以申请作为呆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对《办法》第三条所列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者股权损失不得申请作为呆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及审核
  1.金融企业对申请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请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
  国税局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时,应按《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送申请报告、相关文件及呆账损失明细等资料,同时填写“重庆市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2.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确认按我市现行有关财产损失的报批程序及审核权限进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该执法事项的要求,履行其职责,对企业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按照审核权限,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四、关于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及审核问题
  (一)呆账准备的计提和扣除
  1.对总机构设在我市的金融企业,需采用统一计提呆账准备方式的,由总机构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市国税局确认后由总机构年终统一计算扣除;如需向成员企业分解呆账准备指标的,总机构在申请时还应将向成员企业分解指标的资料,一并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其成员企业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的指标分解资料,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和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2.对总机构未设在我市,但采用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并向我市所属的成员企业分解呆账准备指标方式的金融企业,按以下情况区别办理:
  (1)对总机构未设在我市,但在我市设有市级汇总机构,并由市级汇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由市级汇总机构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指标分解资料证明,由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年终统一计算扣除;对市级汇总机构需再向市内所属成员企业分解呆账准备指标的,由市级汇总机构在申请时同时将对其成员企业的分解指标资料,一并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其成员企业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的指标分解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
  (2)对总机构未设在我市,在我市也未设有市级汇总机构的成员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将经其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指标分解资料证明,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
  3.对不实行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成员企业,按本“意见”关于一般金融企业的规定执行。
  (二)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
  1.对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并由总机构统一扣除呆账损失的,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后统一计算扣除。
  2.对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由各成员企业分别扣除呆账损失的,应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对在我市设有市级汇总机构的,各成员企业申报呆账损失应先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经初审后由成员企业报市级汇总机构汇总,市级汇总机构再统一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
  (2)对在我市未设有市级汇总机构的,由各成员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附送经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呆账准备分解指标资料,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税前扣除。
  (3)对总机构(不含市级汇总纳税机构)设在我市的,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其成员企业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数额汇总后报市国税局备案。
  五、审核确认结果的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国税局对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结果应填写“税务审核确认通知书”(附件3),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结果与企业申请有变化的还应填“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调整说明”(附件4),并及时反馈申请企业,企业据此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执行依据。
  金融企业对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的呆账损失,应先冲抵已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额,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对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国税局要加强对金融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税前扣除额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检查,对金融企业申报不实或者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不予税前扣除并予以调整补税的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以前规定与《办法》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重庆市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明细表(略)
     2.重庆市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略)
     3.税务审核确认通知书(略)
     4.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调整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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