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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05]8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7-21
实施时间: 2005-7-2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0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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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地税局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银监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区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各地要将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需求,优先审查相关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等控制性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供应。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监管,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对已经规划许可但2年内仍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责成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对未能开工的原因作出说明;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为合理引导我区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并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各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的土地级别由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注明。不同级别土地上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土地管理,切实调控土地供应
  各地要在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和方式,确保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同时,要积极利用西部大开发及自治区有关的土地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有序转让,盘活闲置项目用地。各地要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全面清理工作。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必须在2005年10月底前到有关部门办理动工开发手续;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四、严格税收政策,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的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城镇居民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首次转让时按原税收政策执行。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提高防范金融风险能力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工作。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支持我区经济后发展地区发展房地产业。
  六、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逐步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要抓紧实施城镇居民安居工程,确保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05年建设2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任务。各地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下达的年度计划,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管理、督促和检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机制,推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和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落实项目用地和相关优惠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和政府指导价,把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二、三类住宅的范畴,建设单位利润控制在3%以内。要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在全面掌握本地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享受资格审查制度。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规定,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纳入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并严格考核。
  七、整顿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选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虚构买卖、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建设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节予以公开曝光。严禁开发商无证销售,对未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订(定)金、房款;不得以购房为名办理各类消费卡或招收会员。各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的相关手续,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审批手续,确保购房者及时获得房屋权属证书。
  八、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对本地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和房价变动情况进行分析,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供有力的依据。南宁市和北海市作为全国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城市,在通过建设部验收的基础上,要抓紧开展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工作,其他各市也要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体系。要加强对本地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
  建立自治区房地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房地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加强区直相关部门的协调,统筹研究我区房地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进一步推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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