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10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
实施时间: 2003-6-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8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回答和解决了税收征管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对于完整准确地贯彻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要向广大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税收征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我市税务登记代码待国、地税两局研究后另行通知,目前暂不变动。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税务登记证件的领用数量,以尽量减少今后的换证损失,如因管理不善、盲目领用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为纳税申报期当月的最后一天(以寄出邮件的邮戳或上门报送签到时间为准)。各单位收到纸质申报资料后应及时与数据电文核对,若不相符,以纸质申报资料为准,征纳双方以纸质申报区分法律责任。
  四、我市纳税人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城区在重庆日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其中一种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其它区县(市)在当地党委政府主办的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应在15日内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补办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五、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我市仅限于区(含直属单位)级国税局局长有权批准,县级国税局一律上报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六、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缴税即视同申报。
  (一)对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固定业户实行按季征收税款,并于季末后10日内入库,以缴税凭证为申报凭证。
  (二)对未达起征点标准的固定业户实行按半年申报(每年1月10日或7月10日前申报),以《定期定额纳税人申报表》为申报凭证。并告知纳税人,若在半年内的任何一个月达到起征点标准,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对达到起征点后的纳税人应即时征收税款,并从当月起将其转为达到起征点标准户管理。
  (三)达起征点标准的固定业户,由于经营原因,经营额下滑到起征点以下,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仍不达起征点的,应从当月起转为不达起征点标准户管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有 深地税发[2004] 2004/1/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 粤地税发[2003] 2003/5/2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陕地税发[2006] 2006/2/2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 鲁国税发[2003] 2003/6/2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 2000/4/5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 宁地税函[2001] 2001/8/1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 2002/7/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国税征[2001] 2001/8/1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浙国税征[2003] 200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