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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29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13
实施时间: 2001-9-13
失效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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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除《通知》规定的部分娱乐业和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统一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娱乐业仍然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1999]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10]15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7
实施时间: 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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