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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0]1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5
实施时间: 2000-12-5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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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现将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单位征收所在接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仍使用现申报程序。
  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申报项目内容上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比填写难度增加,因此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在贯彻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只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使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做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件同时报送。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仍使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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