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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9]29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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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进一步依法支持和促进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依法经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规范税收秩序,降低税收风险,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构建税收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进一步明确和正确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地位与作用,对于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依法支持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信任注册税务师这支涉税服务专业队伍,依靠和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要贯彻落实好《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空间,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执业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以下方面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予以支持:
  (一)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
  (二)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格税收执法程序,认真查处涉税违法件,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
  (三)对总局、市局已经明确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经济鉴证证明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四)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五)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信誉良好的,可以减少和避免重复检查。
  (六)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税收征管信息,使之在执业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解决行业管理脱节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结合我市税收管理工作实际,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帐;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7.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8.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二)我市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可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对未提供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1.申请各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新产品开发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异情况;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当年亏损额 10万(含)以上且连续3年亏损;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请退抵税款5万元(含)以上;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年度申报;
  7.连续3年未经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稽查部门检查结算税款。
  (四)下列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鼓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及年审;
  2.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3.、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5.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退抵税款(不含减免退税款);
  6.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8.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9.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0.申请各类减免税;
  11.土地增值税结算。
  三、严格涉税鉴证业务准入制度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我市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市局批准取得涉税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取得涉税鉴证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已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和认可。
  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并实行年审制度和公告制度。对符合规定可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告,同时将公告的名单发文送各区县税务机关。
  四、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工作
  注册税务师行业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规范行业管理为前提,切实履行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完善管理机制。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作为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职能部门,行使对全市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监督、指导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应在征收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对所辖区县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接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指导。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协调一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鉴证业务准则为规范,并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执业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主管税务机关、行业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的,要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坚持纳税人自愿。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贯彻落实好《公务员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原则,自主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或指定具体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事项。要在规范业务范围、强化监督管理“两手抓”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淘汰机制,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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