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4]21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2
实施时间: 2004-10-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征收管理法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9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问题
  (一)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新增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时,暂缓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先给予三个月观察期(时间从核发税务登记证或变更税务登记证之日算起),在观察期内需开票的,一律到主管税务机关(含代开票点)申请代为开具。期满后,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观察期内在代开票点已纳税款可作为预缴税款处理,在以后纳税期内抵缴: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中含货物运输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在观察期内取得货物运输收入能达到5万元以上(按20万元全年换算)或在观察期内取得货物运输收入且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自有房产和承租期在1年以上的房屋。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这里的“自备交通工具”包括自有、承租的交通工具以及总机构或母公司拨入的交通工具。
  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位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则不予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代开票纳税人在首次代开票前,需填报《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并提供交通工具明细表及交通工具载重吨位证明,交其片管员;片管员当天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内,并将生成编号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标明。代开票纳税人凭已标明编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物运输定额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
  二、关于代开票纳税人多缴税款退还问题
  (一)税款退付方式。对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有涉税账户应通过转账方式办理退税手续;对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没有涉税账户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和《关于印发〈现金退税专用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南银营[2003]114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退税资料要求:
  1、减免退税。减免税退税申请报告;减免税批复,应注明:减免税税种、金额以及申请退税的具体金额;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2、汇算退税。汇算退税申请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对需要稽核的汇算退税应附稽核报告,报告应注明纳税人需从地税办理退税的具体金额和加盖各级税务机关公章。
  3、误征误缴退税。误征误缴退税申请报告;纳税人应缴税款证明;入库税款凭证复印件;对需要稽核的误征误缴退税应附稽核报告,报告应注明纳税人需从地税办理退税的具体金额并加盖各级税务机关公章。
  4、其他退税要求按照市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不需办理登记的代开票纳税人纳税地点问题
  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人,对其取得的货物运输劳务收入应向车籍地申报纳税;对南京籍车辆,纳税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以车主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上注明地址为准)代开票点申请办理代开票手续并申报缴纳有关税收。
  四、关于代开票纳税人核定征收问题
  个体代开票纳税人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按其核定的营业额的80%发售货物运输定额发票。
  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季结算,对其领购的定额发票实施定期查验方式,每户每季额发票使用量(金额)与该期间代开票金额的合计数并平均到月(以下简称“合计金额月平均数”)与定额数进行比对。
  (一)核定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须在每季后10日内携发票购领卡及当季定额发票已使用存根和未使用发票到个体管理岗进行查验,并按规定进行比对,“合计金额月平均数”低于起征点,不再补税;若“合计金额月平均数”高于起征点,则按定额发票使用量(金额)与代开票金额于次日通知代开票点补征税款(以正常税率,即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未及时验票并补征税款前暂不供票(开票);
  (二)核定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须在每季后10日内携发票购领卡及当月定额发票已使用存根和未使用发票到个体管理岗进行查验,并按规定进行比对,“合计金额月平均数”低于定额,则按定额与代开票金额的差额于次日通知代开票点补征税款(同上);若“合计金额月平均数”高于定额,则按定额发票使用量(金额)于次日通知代开票点补征税款(同上),未及时验票并补征税款前暂不供票(开票)。
  (三)个体代开票纳税人定额实行半年调整一次,根据前半年有关定额发票使用情况和代开票情况进行核定。
  五、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管理问题
  代开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含其代开票点)申请开具发票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二)《代开票纳税人开票情况登记表》。
  (三)与委托人签订的书面货运合同、委托人书面证明或其他有效书面证明,该书面合同或证明必须反映承运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对纳税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对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号码)、劳务金额,并由承运人和委托人分别盖章(对纳税人和委托人为个人的,如无公章可签字代替)。对代开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提供简易证明,具体样式见附件二。
  (四)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应出示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定额核定通知书》;
  (五)享受减免税的,应出示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减免税批复》。
  六、关于对自开票纳税人申报审核要求
  自开票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单独反映货物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情况,对涉及到费用扣除的,还应提供《营业税扣除项目费用支付明细表》(见附件三),并同时报送发票纸质清单和电子信息;征收分局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要对其申报货物运输计税营业额和扣除项目费用支付数的合计数(以下简称合计数)与纸质清单汇总数、电子信息汇总数进行核对,并按月将合计数小于开票数的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反馈给属地分局,属地分局根据具体情况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和跟踪管理。
  七、关于发票信息采集、汇总上报要求
  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点在开具发票和采集、汇总、传输发票信息时,必须符合下列规范:
  (一)采集范围: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和联运发票
  (二)采集要求:
  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点在开具发票和采集、汇总、传输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时,主管地税机关名称及代码、承运人名称及其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名称及其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运输项目及金额必须填写准确,不得缺项。
  1、主管地税机关代码必须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机关代码表》中所列7位代码填写、录入,不得擅自变动。
  2、纳税人、税务机关名称长度不超过80字节。
  3、承运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受票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长度必须为15或18位。但对确实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承运人和受票人,在采集数据时,可按以下原则来处理:承运人和受票人为单位的,统一填写18个“0”来代替;承运人和受票人为个人的,统一填写15或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来代替。
  4、发票号码不得为空。
  5、开票日期的格式为:YYYY-MM-DD。
  6、开票金额不得空缺或非数字。
  7、废票不在采集的范围。
  (三)采集的时间
  1、自开票纳税人应在每月10日前(节假日不顺延,下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纸质清单和电子信息,当月没有开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报送空白发票纸质清单。
  2、代开票点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开票信息上传市局计算机中心。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月15日前将审核无误的自开票纳税人电子信息上传市局计算机中心。
  八、各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强对代开票点货运业发票实物的安全管理。
  九、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规定执行。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列入市局绩效考核。
  附件:(略)
  1、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情况登记表
  2、代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简易证明
  3、营业税扣除项目费用支付明细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项关于三个月观察期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发文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2
实施时间:2010-11-12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一)中“5”废止:

发文标题: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发文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 渝地税发[2003] 2003/12/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苏地税函[2006] 2006/7/10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货 洪地税发[2010] 2010/12/2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综 金地税政[2004] 2004/1/16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江西龙天物流有限公司和南昌县 洪地税字[2011] 2011/3/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 京地税营[2005] 2005/11/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湘国税函[2013] 2013/7/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桂地税发[2006] 2006/6/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 苏地税发[2004] 2004/8/3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货物运输业代开 浙地税发[2003] 200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