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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1]3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7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7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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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第二条中,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注释范围执行,并要求企业在帐务中单独记帐,凡不按规定单独记帐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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