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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5-1-5
实施时间: 1985-1-5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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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九八0年九月十八日财政部发布 一九八五年一月五日财政部修订发布)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工业企业。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三、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
  鉴于目前多数国营工业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和增减记帐法,本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这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但这些记帐方向是指记入总帐科目的方向。在采用借贷记帐法时,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借方或贷方)是一致的,在采用增减记帐法时,有的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增方或减方)并不完全一致,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应根据各该明细科目的性质分别确定。
  四、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五、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六、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七、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会计科目,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制度,另行规定。
  注: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表(略)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200元或500元或8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可以不作固定资产。具体如何划分应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和土地七大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指生产车间和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各种机器设备的基座应列入各该设备的价值,不包括在本类之内。
  生产和非生产共同使用的房屋,可按其主要用途列为生产用固定资产或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2.建筑物:指除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矿井、坑道、铁路、公路、桥梁、涵洞、码头、船坞、停车场、油库、水库、水塔、防波堤、烟囱、围墙等。
  3.动力设备:指用以产生电力、热力、风力或其他动力的各种设备。如蒸汽锅炉、发电机、电动机、水泵、变压器、整流器、涡轮机、空气压缩机等。
  4.传导设备:指用以传送电力、热力、风力、其他动力和液体、汽体的各种设备。如电力网、输电线路、电话和电报网、暖气网、上下水道以及蒸汽、煤气、石油的输送传导管等。
  5.工作机器及设备:指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机器和设备。如平炉、高炉、转炉、电炉、熔炉、加热炉、干燥炉、炼焦炉、鼓风炉、轧钢机、粉碎机、各种机床、气锤、铸造机、电焊机、电解槽,以及化学工业、轻纺工业、建材工业的机器等。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和生产用具。如切削工具、压延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检验、实验和测量用的仪器,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7.运输设备:指载人和运货用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路运输用机车、罐车,水上运输用的汽艇、驳船、渡船、公路运输用的汽车、拖车、曳行车,空中运输用的飞机等。
  所有作为运输设备组成部分的附属装置,都应列入运输设备的价值。
  8.管理用具:指计量用具(如地磅等)、消防用具(如救火车等)、办公用具(如打字机、卷柜等)等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
  9.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它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浴室、理发室、医院、疗养院、专设的科学研究试验机构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业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封存固定资产。指按照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不用的设备。
  (七)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三、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1.用基建拨款或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已经动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2.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借款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记帐。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新改造资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果调出调入双方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不同,可各按本单位的标准记帐。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以后的价值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因资金不足而按照规定使用大修理基金的,也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7.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建设单位转来用基建拨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企业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专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建设单位交来用基建错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的净值)和“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调入企业的安装成本,应加入调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有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于验收使用时,发现行调拨价格和对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贷(增)记“固定基金” 科目,按现行的调拨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款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 同时按实际支付数,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有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通过“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安装完成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按现行的调拨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 贷 (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将其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和“折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数)。
  六、有偿或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净值)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
  收到调入单位的价款,借(增)记“ 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以及由于毁损或遭受非常损失等原因,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和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然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所有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在备查簿中应详细记录被清理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开始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数、批准清理日期、开始清理日期、清理完竣日期、原价、已提折旧,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等资料。
  七、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应作为未使用固定资产处理。待改建、扩建完成时再转为在用固定资产。由于改建、扩建而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即为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变价收入后的净额),错(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八、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人防工程,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工程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企业内部纯属人员防护用的人防设施,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九、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废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租入固定资产的用途进行分类。租约期满,随同租入的固定资产交给出租单位时,应依租约的规定,按照有偿调拨或无偿调拨处理。
  十、固定资产经领导批准在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间的转移,以及将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或将在用固定资产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需要进行总分类核算。但为了如实反映财产的实存情况和正确计算各车间、各部门的折旧,应在有关的明细科目之间进行转帐。
  十一、各种重要的技术资料,不论是否包括在固定资产价值之内,也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应分类编号,在备查簿内进行登记,妥善保管。
  十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封存固定资产;
  7.土地。
  在明细科目下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登记簿”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明细分类开设帐页,并按保管、使用单位设置专栏,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序时登记,每月结出余额,以反映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每一独立登记对象分别设置,每一对象一张。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对象规定如下:
  1.房屋:以每所房屋(连同附属建筑物及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2.建筑物:以每一独立建筑物(连同附属装置)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3.动力设备:以每一动力机器(连同基座和附属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4.传导设备:以在技术上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传导系统的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5.工作机器及设备:以每一独立的机器(连同基座、附属设备和工具、仪器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以每一工具、仪器、用具(连同便于操纵控制的各种附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7.运输设备:以每一独立的运输工具(如一辆汽车、一艘船、一架飞机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8.管理用具:以每件管理用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保管、使用单位顺序排列,妥善保管。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年份、开始使用日期、中间停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年限、购建的资金来源、折旧率、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大修理次数和日期、转移调拨情况、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
  “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格式和使用方法,由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102号科目  待核销基建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建设单位转来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各项支出,包括应核销的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和应核销的其他支出(如基建器材处理亏损等)。
  二、企业根据建设单位转来的各种应核销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企业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已用应交财政的基建收入等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用利润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 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用应交固定资金占用费用费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应交资金占用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固定资金投资;
  2.流动资金投资;
  3.专用基金投资。
  三、企业将闲置未用的厂房、场地、设备等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原价减已提折旧),借(增)记本科目(“固定资金投资”),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将多余的材料、物资等流动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出流动资产的帐面价值,借(增)记本科目(“流动资金投资”),贷(减)记“原材料”“代值易耗品”等科目(计划成本),贷(减)记或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企业将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资转出的专用基金数额,借(增)记本科目(“专用基金投资”),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企业投出的各项资产如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有差额时,企业应按双方确定的价值记入本科目的 “固定资金投资” “流动资金投资”和“专用基金投资”各明细科目;差额部分报经批准后作为增减“国家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和有关的“专用基金”处理。
  第111号科目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加工成本和专项物资的采购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材料”“专项物资”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外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损耗,并扣除下脚、废料价值)。
  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企业,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运杂费等间接费用,可以根据材料成本差异的核算要求,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分摊。
  采购人员的差旅费,专设采购机构的经费,市骨运输费,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包括入库后,对材料的整理挑选费用)。可列作企业管理费,不包括在材料采购成本内,但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购入材料在运输途中的损耗,除合理损耗 (定额内的损耗) 以及按规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负责赔偿的以外,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失,应先转入“等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然后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或按损耗原因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2.材料已经收到、货款尚未支付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得支付货款时,再根据所付金额,错(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预付货款时,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
  4.由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大宗材料运回企业,应计算购入材料应负担的运输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5.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减)记“应付购货款”或错(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需要报请批准后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中,经批准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超定额损耗,借(增)记本科目,货(减)记 “待处理财产损失” 科目。
  6.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尚未付款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后,按正常程序措(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经过以上记录以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四、本科目应设置材料采购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为了加强对材料采购的付款、到贷和在途情况的核算和监督,材料采购明细帐一般可按材料科目(“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设置帐页,采用横线登记法逐笔登记。
  各帐页可分设以下专栏进行登记:
  1.付款或转帐的日期;
  2.付款凭证或转帐凭证的编号;
  3.发票帐单的编号;
  4.收料日期;
  5.收料凭证编号;
  6.供应单位名称或采购人员姓名;
  7.购入材料的简要说明;
  8.借(增)方金额(实际成本,下面分价款和运杂费两小栏 );
  9.贷(减)方金额(分设计划成本、成本差异和其他三栏)。
  材料采明细帐,应按照记入借方的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的编号先后,逐笔逐行进行登记,每笔付款(或转帐)业务与其相应的收料业务,必须在同行内登记。转出的金额(如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收取的赔款等),在贷(减)方金额的“其他”栏内登记。
  月份终了,对于已按发票帐单付款但尚未收到或尚未全部收到的在途材料,应逐笔逐行转入下月材料采购明细帐。
  五、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散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材料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按月分摊,将全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有统一调拨价格的材料,应按调拨价格加上一定比例的运杂费,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没有调拨价格的,可按上年实际采购成本(平均成本或最后一次实际采购成本)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如国家统一调整调拨价格,实际单位成本与计划单位成本相差在10%以上)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变动。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原料或主要材料,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确定。
  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设置 “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但应设置“130在途材料”科目,在一般情况下,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帐单、付款凭证等,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如果在支付贷款和运输费时材料尚未到达,则借(增)记“在途材料”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收到材料后,再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在途材料”科目。
  第112号科目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等的计划成本。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已经验收入库但月终尚未付款的外购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购置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搂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辅助生产“委托加工材料”或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 等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清醒盘点中盘盈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车间和部门领用的材料,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待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借(增)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销售发出的原材料,借(增)记“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于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原材料,视同库存原材料,留在本科目不予结转。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原材料盘亏和毁损,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月末再按各种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库存原材料的计划成本。
  四、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一个企业至少应有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材料明细帐。这套明细帐可以由财务会计部门登记,也可以由材料仓库的管理人员登记。在后一种情况下,财务会计部门对仓库登记的材料明细帐,必须定期稽核,以保证记录正确无误。
  五、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管理的需要将本科目分为“113原料及主要材料”“114外购半成品”“115辅助材料”“116修理用备件”等科目。
  六、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原材料、零件等,不在本科目核算,但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第121号科目 燃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燃料,包括煤、汽油、液化气等各种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以及可以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的计划成本。烧油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烧油特别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库存的各种燃料,不论其用途如何(即不论作为产品的原料使用,或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或生活取暖使用等),都在本科目核算。
  二、烧油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增设“烧油特别税”明细科目。企业购入燃料油,在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燃料油”)的同时,按实际支付烧油特别税数额,借(增)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不含烧油特别税)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自用油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以及购入未税油改作燃料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借(增)记本科目(“浇油特别”税),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领用的燃料油,领用的油的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燃料油”);按领用油应负担的浇油特别税,贷(减)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 ”)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其他核算方法与“原材料”科目相同。
  第123号科目  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出租或出借的各种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价值损耗。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褒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张、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计划上单独列作企业商品产品的自制包装物,应作为产成品处理,都不在本科目核算。
  包装物数量不大,不经常出租出借的企业,可以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内核算,不设置本科目。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库存未用包装物;
  2.库存已用包装物;
  3.出租包装物;
  4.出借包装物;
  5.包装物摊销。
  三、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库存未用包装物”明细科目内进行核算。
  四、生产领用包装物,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或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
  月份终了,结转生产领用和出售的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增)记“基本生产”“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五、出租、出借包装物,错(增)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贷(减) 记本科目 (“库存未用包装物”或“库存已用包装物”)。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错(增)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 ”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价值损耗比照低值易耗品的五五摊销法,计算摊销,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指出租包装物摊销)或“销售━━产品销售 (销售费用 ) ”( 指出借包装物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修理费,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或 “销售━━产品销售 (销售费用)”科目,贷(减)记“原材料”“辅助生产”等科目。
  收回可以继续使用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库存已用包装物”)。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收回后重新出租、出借时,作相反的分录。收回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将收回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将计划成本的50%减除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作为报废包装物的摊销额,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贷(减)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同时将报废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与已提摊销相对冲,借(增)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
  出售库存已用的包装物,按售价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销售)”科目,同时按计划成本的50%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销售)”科目,其余的50%,借(增)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按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库存已用包装物”)。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收回时,应将包装物计划成本的50%冲转已摊销,并将其余的50%冲减出租包装物业务的收入(指出租的包装物)或转作产品的销售费用(指出借的包装物),借(增)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错(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 )” 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将包装物的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同时,将应没收的包装物押金,转作出租包装物业务的收入,或冲减产品的销售费用,借(减)记“其他应付款”(包装押金)科目,(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科目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不能收回的包装物。如有尚未付清租金的,可先将未收的租金从包装物押金中抵减后,再将押金余额转作出租包装物业务的收入。
  企业对于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加收的包装物押金(如水泥纸袋押金等)由于逾期未退回包装物而由企业没收押金时,应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增)记“利润━━营业外收入(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收回不能继续使用报废的、收不回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出售已用的包装物的成本差异,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科目、“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或“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销售)”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不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时所有库存未用的包装物的计划成本的出租出借以及库存已用的包装物的摊余价值。
  七、库存未用包装物的明细核算与库存材料的明细核算相同。库存已用包装物应搂包装物的种类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出租、出借包装物,应按租用和借用包装物的单位,并分别包装物的种类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包装物的摊销可只设一个明细科目。
  八、企业可以根据包装物资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将库存未用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并将本科目改为“周转使用包装物”科目,核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计划成本的价值损耗。
  第124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和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在库低值易耗品;
  2.在用低值易耗品;
  3.低值易耗品摊销。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购置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在库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内进行核算。
  四、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有以下三种:
  1.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凡单价超过规定标准,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根据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计算各月的平均摊销额:
  2.一次摊销:凡单价在二十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在领用时,根据低值易耗品的价值一次摊销;
  3.按五五法摊销:凡不属上述1、2两项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推销低值易耗品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50%。
  五、采用五五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领用时,按计划成本错(增)记本科目(“ 在用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贷(减)记本科目(“在库低值耗品”)。
  月份终了,根据各车间、各部门本月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的50%,计算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用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
  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退回仓库时,凡以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仍应作为在用低值易耗品处理,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库存”),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在用低值易耗品退库后重新领用时,按计划成本借 (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库存”)。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退回仓库,退库后重新领用,以及在使用部门之间的互相转移,可以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在有关的明细帐内结转,不进行总分类核算。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报废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按计划成本的50%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作为报废低值易耗品的的摊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同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与已提摊销相对冲,借(增)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月份终了应根据当月报废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分摊成本差异,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六、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于领用后,应按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计算月平均摊销额,并摊入有关生产费用科目。超过耐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不再摊销。报废时,应将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的差额,作为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记入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
  七、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未时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八、在库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与库存原材料相同。
  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低值易耗品的各个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帐。
  使用部门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将领用凭证留下一份,分类顺序保管,作为进行实物管理的依据。低值易耗品转出或报废时,使用部门应在领用凭证上注销,并填制转移凭证或报废凭证,送交财务会计部门记帐。
  财务会计部门对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凭证、转移凭证和报废凭证,应按计划成本进行分类汇总,据以登记低值易耗品明细帐。
  使用部门应将分类顺序保管的低值易耗品领用凭证(已经注销的除外)所列的各种低值易耗品数量,与本部门实有的低值易耗品核对相符。其计划成本的合计数,应与财务会计部门“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中该部门低值易耗品的金额核对相符。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各种明细帐的格式,以及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凭证、转移凭证和报废凭证的格式,由企业自行规定。
  九、企业可以根据低值易耗品资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将在库低值易耗品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并将本科目的改为“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和价值损耗。
  第129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材料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辅助生产”等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建设单位拨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或“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增)方;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减)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增)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减)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的差异率计算。为了及时计算加工材料和产品的实际成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也可以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 (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的月末借(增)方余额,反映库存原材料、燃料以及库存、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在库、在用低值易耗品等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贷(减)方余额,反映种类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五、本科目应按“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等科目,设置明细科目。对于“原材料”或“燃料”中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部分,还应按其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六、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设置本科目,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在“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第131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措(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各有关材料科目;并将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购贷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包括加工中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加工完成以后剩余的材料,由加工单位退回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各有关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材料实际成本和发出运杂费。
  四、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中应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计划成本和差异,发生的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收回加工完成材料的名称、数量、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退回剩余材料的数量、计划成本、成本差异等详细资料。
  第135号科目 超储积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库存物资中清理划出的超储积压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库存超储积压物资;
  2.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
  发交车间或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仍在本科目核算,借(增)记本科目(“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库存超储积压物资”)。发生的加工改制费,借(增)记本科目(“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贷(减)记“辅助生产”“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加工改制后的超储积压物资,借(增)记本科目(“库存超储积压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
  生产领用或销售发出的超储积压物资,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超储积压物资销售所发生的损失,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经批准转帐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超储积压物资,包括库存和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的实际成本。
  四、本科目所属“库存超储积压物资”明细科目,应再按超储积压物资的种类、品种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所属“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明细科目,应再按加工改制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1号科目 基本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生产车间进行商品产品生产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二、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等直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燃料”或贷(增)记“应付工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按照规定不从成本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企业,上述贷(增)方分录中,不记“专用基金”科目,后同);其他费用应先在 “车间经费” 科目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应由基本生产车间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应先在“企业管理费”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三、基本生产车间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应于月份终了,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经生产完成并已发交定贷单位的工业性作业(如未通过仓库而直接发交购买单位的代制代修品等)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基本生产车间试制新产品,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企业决定进行试制的新产品,应将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专用工卡具),计入新产品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货(增)记“应付工资”等科目。新产品试制完成后作为样品、样机的,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售这些样品样机时,应按所得价款冲减企业管理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试制完成作为商品产品的,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销售新产品发生的利润或亏损,作为正常损益处理。新产品试制失败时,将交库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扣除残料后的净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专案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按照国家安排,由国家拨款试制的新产品,应将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专用工卡具),计入新产品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等科目。新产品试制完成作为样品、样机的,应将全部实际成本冲减转用拨款,借(减)记“专用拨款” 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售这些样品样机得价款,作为专用拨款的收回,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拨款”科目;如当年没有试制任务并且“专用拨款”科目已经结清的,应冲减企业管理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 企业管理费” 科目。将试制成功的新产品作为商品产品验收入库时,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如实际成本大于售价,应仅将相当于售价的部分,转入“产成品”科目,其差额结转专用拨款,借(减)记“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新产品试制失败,应将交库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扣除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以该项新产品试制费拨款结余抵补,借(减)记“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需要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
  废品损失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入库后发现的各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
  废品的报废损失,是指不可修复的废品的实际成本扣除回收材料和废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废品的修复费用,是指可以修复的废品在返修过程中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由造成废品的过失人负担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中扣除。
  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企业,发生的“三包”损失,包括修理费(材料、工资、旅差费等)、退修或调换产品的运杂费、退回报废产品实际成本减去残值后的净损失等,应直接记入“企业管理费━━产品“三包”损失科目。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而可以降级出售的不合格品,其成本与合格品相同;其售价低于合格品售价所发生的损失,应在计算销售损益中体现,都不作废品损失处理。
  产品人库后由于保管不善原因而损坏变质的损失,应作为企业管理费处理,也不列作废品损失。
  六、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计算停工损失的时间界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或者由主管部门授权企业自行规定。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应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
  七、本科目应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帐(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应在“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下再按基本生产车间分别产品品种设置帐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废品损失的明细核算。
  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应在“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下按基本生产车间设置帐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停工损失的明细核算。
  八、核算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的企业,也可以单独设置“146废品损失”的“147停工损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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