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税系统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征[2000]1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0
实施时间: 2000-4-1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地税系统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售付汇税务凭证审核审批表(略)
  2、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略)
  3、凭证格式(略)
  福建省地税系统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操作规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为加强我省地税系统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
  (一)根据《通知》和有关规定,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的购付汇项目,凡应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减(免)税文件或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证明等税务凭证(以下简称税务凭证),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和开具。
  完税证明、不予征税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发给各级税务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应载明减(免)税的依据(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税收协定和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等)、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减(免)税的具体事项等内容。
  (二)各级负责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售付汇税务凭证的保管、填开和资料归档工作。
  二、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申请
  (一)申请人在申请开具汇发[1999]372号《通知》附件1第一条列举项目的购付汇所需提交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凭证,应提供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人要求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报告;
  2、购付汇项目的合同、协议或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报酬的有效凭证;
  3、税收完税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请人在申请开具汇发[1999]372号《通知》附件第二条列举项目的购付汇所需提交的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等税务凭证,应提供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人要求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报告;
  2、免税申请报告;
  3、购付汇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免税文件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税管理权限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出具。
  (三)外国投资者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分得股息汇出境外时,中国境内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其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文件。
  1、申请人要求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报告;
  2、企业的章程或有关合同;
  3、企业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
  4、分配股息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审批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请人在办理汇发[1999]372号《通知》 附件1第三条第(二)款列举项目的购付汇所需提交的不予征税证明等税务凭证,应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人要求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报告;
  2、需购付汇支付的费用凭证及有关合同或协议等;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审核审批
  1、初审。
  (1)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经办人员应审核申请人按本规程第二条规定应报送的资料是否报送齐全,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补报。
  (2)经办人应根据申请人所报资料,认真审核申请人需购付汇的项目按现行税法规定是否应征税;应征税的是否已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税的,是否已按现行税法规定报经有权机关审批。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售付汇税务凭证审核审批表》,随同申请人报送的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复核,尔后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科(股)审核。
  2、复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和征管部门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报资料,并对经办人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拟出具的购付汇税务凭证的种类及政策的适用是否准确等进行认真复核,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
  3、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应对报送的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签批同意或不同意出具购付汇税务凭证的意见。
  4、出具税务证明。
  局领导审批同意出具的税务凭证,征管部门应填制购付汇项目的相关税务凭证,加盖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局公章后将售付汇专用联交给申请人;局领导不同意出具税务凭证的,征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理由。
  各级地方税务局和税务人员对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工作应以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准确的,应及时给予出具或上报审批,不得无故拖延。对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税的购付汇项目未按规定纳税的,必需依照税法规定补缴应纳税款;按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应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减免税批准文件后,方可给予开具相关的税务凭证。应缴未缴税款的或未取得有权机关的减免税批准文件的,不得开具税务凭证。
  注释:第二条第(二)项“特许权使用费”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
修正:
本法规第二条第(二)项“特许权使用费”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 琼国税发[2003] 2003/3/2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 沪税外[2001]33 2001/3/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 粤地税发[2000] 2000/3/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局关于非贸易及部 苏国税发[2005] 2005/2/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 浙国税外[2000] 2000/4/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浙地税外[2000] 2000/2/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 闽地税征[2000] 2000/6/2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分 皖国税发[2000] 2000/6/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国税[2000]16 2000/1/2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 黑地税发[2000] 2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