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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2]4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2
实施时间: 2002-4-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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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省局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抓住今年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难得机遇,既要立足当前,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努力实现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方式严密、规范,税收负担公平、透明,协税护税网络健全、有力,征管质量、效率显著提高的征管目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集贸市场发展较快。但从省国税局组织的专题调研结果看:集贸市场税收增长与市场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偷漏税现象较严重,征管不规范、管理体制不顺、税负不公平、行政干预税收执法等问题比较突出。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遵守WTO规则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税实现应收尽收的需要。各级国税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省辖市、县国税局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要认真贯彻“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方针,依靠“科技加管理”,努力实现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方式严密、规范,税收负担公平、透明,协税护税网络健全、有力,征管质量、效率显著提高的征管目标,不断开创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源头控管,严格户籍管理漏征漏管问题是当前集贸市场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之一,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力求从源头上加以解决。
  一要严格登记范围。对集贸市场所有有固定经营门面和摊位的经营户,不论是否经营免税商品,不论是否达到起征点,也不论是否独立纳税,都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入微机管理。鉴于一些集贸市场特别是农贸市场的摊位经营户经营规模较小、变动频繁,对这些经营户可实行登录制,不核发税务登记证,只打印发放税务登记卡。
  二要建立健全户籍管理责任制。各地要在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基础上,建立户籍分布图和管理底册,并按照划片管理的原则,纳入管理员的岗位责任。
  三要建立健全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暂行办法》(皖地税[2001]291号)规定,省辖市、县国税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采集工商登记信息,及时传递主管国税机关核查。同时应积极商请工商和市场管理组织给予配合,在经营户取得门点和摊位经营权时,督促其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漏征漏管现象。
  四要进一步规范停(歇)业管理。批准停(歇)业前,停(歇)业户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结清应纳税款,停(歇)业满1个月以上的,必须办结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证件和领购发票等封存手续;批准停(歇)业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在集贸市场上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停(歇)业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必须组织抽查。抽查时,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录相,对虚假停(歇)业的应依法从严处理。
  五要严格非正常户管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且无法催报催缴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必须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报经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认定超过1年,仍未找到的纳税人,经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并报经县以上(含县级)
  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方可注销其税务登记。但其应纳税款仍应按规定追征。
  三、管好中小户,规范定期定额管理定额核定得准不准确,不仅反映了税收政策能否落实到位,而且直接影响着税款的征收与税负的公平。从省国税局调查情况看,总体上我省集贸市场尤其是专业市场税收定额与纳税人实际经营额相距甚远,定额调整空间较大。各地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定期定额管理。
  一要规范定期定额适用范围。定期定额原则上只适用于中小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扩大到企业。
  二要规范定额核定期限。为了既减轻工作量,又把握定额核定的主动权,对集贸市场固定经营户定额核定期以半年为宜。核定期满前,必须组织重新核定定额,逐户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
  三要严格定额核定程序。
  除由纳税人自报外,重点要把好以下关口:
  一是把好调查测算关。定额核定前,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分行业、分地段确定不少于3%的典型户进行调查。要根据集贸市场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采用按经营费用倒推营业额测算法(在当前各种费用居高不下,以费挤税现象严重,国税被推向矛盾焦点的情况下,采用费用倒推法对国税机关较为有利)、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测算法、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法合理方法来测算。对通过日常稽核、专项检查取得的较完整的纳税人经营数据,也应视为典型调查资料。为了规范和方便定额测算工作,省辖市、县国税局要集中组织人员,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分行业、分经营规模、分商品大类统一测算集贸市场经营的毛利率、纯利率,一年一测算,供各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时对照,也为促进个体大户建帐打下基础,测算结果应及时报上级国税机关备案。
  二是把好集体核定关。
  定额核定必须由主管国税机关成立定额核定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主管国税机关拟定定额后应报省辖市、县国税局审批。
  三是把好评议监督关。主管国税机关初拟定额后应在集贸市场张榜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定额核定结果必须在集贸市场明显处张榜公布,接受纳税人监督。
  四要积极推行电脑核定定额方法。有条件的省辖市要积极试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把各项核定要素和参数程式化,以改变人工核定定额的随意性。
  四、抓住大户,积极推进建帐依法建帐,实行查帐征收是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征管的方向。各地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在认真总结以往开展建帐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定不移而又扎扎实实地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对集贸市场尚未建帐的个体工商大户(标准由省辖市国税局确定),要采取有力措施,分行业、分期分批督促其建帐建证。
  建帐半年内,国税机关可以继续实行定额征收,但应切实加强对建帐户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稽核、检查工作。建帐半年期满后,对凡能按规定设置帐簿,如实记帐、申报的业户,国税机关应实行查帐征收;对未按规定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国税机关必须依法从高核定应纳税额、征收税款,并坚决依法处罚。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个体建帐户,可报经省国税局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完善征管体制,充实管理力量
  (一)严格实行属地管理。为了堵塞集贸市场纳税人钻现行税务机关多头管理的空子,克服税务机关“见而不管,管而不见”的弊端,除设立集贸分局的地方,市场内的一般纳税人仍由原税务分局集中管理外,对在市场内的经营者,不分经济类型、核算形式和隶属关系,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即对新人市场经营的纳税人一律由市场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征收管理;对现属于其他国税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在认真清查的基础上,应全部移交市场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监控管理。同时,为照顾地方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消除移交阻力,对企业分支机构在市场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的税款可由总机构在申报时抵缴;对跨区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可由上级国税机关按实划转。鉴于纳税人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并不完全一致,为了确保实行属地管理,一方面国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不能简单地以工商登记注册地点确定主管国税机关,而必须进行实地审核。对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符的,应以实际经营地确定主管国税机关;另一方面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其他国税机关管理的纳税人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予以调整。
  (二)理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职责。为了既加强监督制约,又有利于提高效能,对集贸市场税收的日常稽核和检查(不含一般纳税人),应由市场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应由省辖市、县国税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稽核和检查的重点是:漏征漏管户、不按期纳税户,虚假停(歇)业户,违章使用发票户,超定额(20%)不申报户,税负异常户等。对稽核和检查出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处罚。
  (三)充实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力量。针对集贸市场税收管理人员明显不足的问题,各地应结合实施新一轮征管改革切实予以加强。对经营户较多、年纳税额较大的专业市场,可设立专门管理小组进行税源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驻场管理。
  六、改革征管方式,创新征管制度
  (一)简化纳税申报手续。为简化手续,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各地对集贸市场的定期定额户,可采取一个核定期一次性申报的办法,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未超过定额20%的,可不再要求纳税人按月填报纸质申报表,以按期纳税视同按期申报;对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20%时,应要求纳税人填报纸质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对未按期纳税以及超定额不申报者,国税机关应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予以从重处罚。
  (二)简化税款核定和征收方式。鉴于农村偏远地区集贸市场固定户税额较小,又远离主管国税机关,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对农村偏远地区集贸市场固定业户税收,报经省辖市、县国税局批准,可实行按年核定,按季征收。
  (三)推行银行网点代收税款办法。为降低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成本,缓解国税机关人少事多的矛盾,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对集贸市场中的定期定额户,应引导督促其设立税款预储帐户,积极推行委托市场内或周边银行网点代收税款办法。实行委托代收税款,应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国税机关委托的只是代收税款,而定额核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检查处罚等不得委托;
  二是国税机关、代收单位和纳税人之间必须签订委托代收税款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是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代收税款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对临时经营户的税收,在税务干部较多的市、县国税局,应分流一部分税务干部直接负责征收;在税务干部人数较少的市、县,可依法委托有关部门或人员代征税款。
  (四)全面推行计算机管理。为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制约,对集贸市场内所有固定业户,从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发票发售、停(歇)业管理、税款征收等税收征管业务应一律纳入计算机管理,不得机外管理、手工开票。
  (五)积极推行普遍开具发票制度。实时掌握税源,有效控制税基是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难点和重点,也是实现集贸市场税收应收尽收的基础。池州等地经验表明,推行普遍开具发票制度是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控制税基的有效手段。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在集贸市场推行普遍开具发票的力度。要完善发票式样,积极推行剪贴式发票、定额发票,以防止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降低发票印制成本,促进纳税人领用发票。
  要建立和完善发票有奖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要切实加强对发票使用的日常稽核和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同时,为了减少推行阻力,鼓励纳税人普遍开具发票,真实反映销售收入,推行初期,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发票销售额超过定额20%的部分,在定额核定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定额,待重新核定时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几种测算方法按超过部分的一定比例调高定额。结合推行普遍用票制度,各地应按省局统一要求,积极开展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逐步全面推行。
  (六)实行最低税负和税负比较制度。为使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对公平,各省辖市国税局每年应通过调查,制定各集贸市场的最低税负和平均税负,作为监控考核指标。同时,要建立查账征收户与“双定”户的税负比较制度,定期对集贸市场同行业、同规模的建账户与“双定”户税负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对税负明显偏低的,要作为调整税负和稽核检查的重点。
  七、密切部门配合,依法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集贸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得到当地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投资方、个协、商会等方方面面的协作和支持。新征管法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部门的协税义务和责任。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法律资源,采取积极措施,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一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当前,各级国税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新征管法的宣传力度,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的协税义务及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新市场启动之前,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介入,大力宣传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避免在招商引资中出现违反税法的行为。
  二要依法制止地方行政干预税收执法行为。对个别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市场减免税收政策和干预国税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国税机关要主动宣传税法,争取理解和支持,依法提请纠正,并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
  三要建立健全集贸市场护税、协税组织。省辖市、县国税局要抓住今年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国税与公安联合办公室,专司打击偷、抗税职责,为个体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保驾护航。国税机关应分行业聘请集贸市场纳税积极分子,市场监察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协和商会以及市场投资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担任协税员,并建立协税人员例会制度,一方面及时宣传税收政策法规,通报税收管理情况;另一方面认真听取市场协税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国税机关要及时采纳。同时,对协税积极分子和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提高协税人员履行协税义务的积极性。
  八、建立健全岗责制度,切实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税收征管岗责体系,重点包括:岗位设置、职责界定、征管流程、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要建立科学严密的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应考核税务登记率、核定规范率、张榜公布率、税款按期入库率、税收负担率等。考核的量化标准应符合实际,防止弄虚作假。要建立各项配套制度,如:首问责任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办税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税款核定制度、日常稽核制度等。要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实施考核,上级国税机关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就查出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该批评的批评,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责任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本意见所称“集贸市场”主要是指经工商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发生经常性商品交易行为的各类市场。“集贸市场”以外的个体税收征管,也比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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