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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1]6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8
实施时间: 2001-7-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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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几年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针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面广量大,流动性强等特点,采取了相应的征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经营方式的不断变化,给营业税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经研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贯彻落实:
  一、广泛深入宣传,增强纳税意识
  当前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税人仍存在纳税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等问题,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由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行业流动性强,不易管理,漏征漏管情况时有发生,税款流失较多。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运用各种渠道对纳税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促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深入调查摸底,加强源泉监控
  各地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全面了解当地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基本情况,摸清营业税税源,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纳税户管资料和档案。对发现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数量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数量明显不符的,要排查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挂靠经营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劳务的,应认定被挂靠单位为营业税纳税人,并由其承担纳税义务。
  对外来车辆长期在本地从事营运业务的纳税人,凡未取得车辆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督促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对跨市、县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相关市、县地税部门都有责任掌握纳税人在本地的经营情况,并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对外来建筑企业,要建立进场登记备查、跟踪控管等制度,尽早介入税务管理。
  三、把握行业特点,完善各项措施
  各级地税部门要把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的特性,并要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完善征管手段和办法。对一些零散且控管难度大的税源,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对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委托代征的办法,同时要对他们做好税款征收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对个体运输户要因地制宜地继续搞好定额管理,切实做好税负平衡工作。加强对运输发票的监管,联运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凡未取得其它承运者地税运输发票的,一律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做好建筑业营业款项与预收款项的界定工作,对名为预收款项实为营业收入款项的,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加强对总承包人扣缴税款的管理,对总承包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还要对总承包人按规定予以处罚。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对其建设项目的规模、工程进度、工程金额等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和检查,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收付款凭证的使用和管理,对未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切实加大以票管税力度,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四、强化政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
  各地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各项政策规定,不得借各种名义乱开减免税口子。对提供交通运输业劳务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各种基金、过路(桥)费、保险费等,应并计计税营业额征税;对施工工程中所用的材料,不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均应并计计税营业额征税;对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建设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也不论其在核定造价时是否含税,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任何部门下达的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都不能作为征税时的依据;单位和个人自建建筑物自用的,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自建建筑物销售的,除另有免税规定外,对其自建、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的标准,切实做好个人自建自售住房免征营业税的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规定,各地未经省局同意不得擅自调整纳税地点,已调整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五、搞好税源分析,把握收入进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呈现迅猛发展的趋势,对地方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为确保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收入可持续增长,各地要加强税源信息调查工作,定期了解重点税源纳税户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情况,掌握税源变化的动态。要着重做好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入库情况异常的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采取措施,依法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各地还要善于通过税款入库情况分析发现政策管理问题,从而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努力达到从政策上防止税款流失,从制度上规范税收管理的目的。
  各地接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各市地税局应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于2001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局税政管理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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