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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工[2008]834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08-9-24
实施时间: 2008-9-24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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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甬政发[2008]79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
  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者市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市属企业在向市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应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集团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按年度净利润5%比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国家及市政府产业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商市国资委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财政专户(专户名称:宁波市财政局(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专户);账号:24020122000053438)。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国资委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市财政复核,市财政在收到市国资委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国资委根据市财政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纳。
  第十五条 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按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规定日期,到市财政局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应予以通报批评。对拒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企业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瞒国有资产收益的,经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违规执业,提供虚假审计、评估报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表1-4):
  1、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权股息、股利)申报表
  3、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相关附件:
附件:附表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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