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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0]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8
实施时间: 2010-1-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07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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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财税[2009]157号文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9]14号)自2010年1月1日起相应废止。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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