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7]36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3
实施时间: 2007-1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3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现对我区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25/2/2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京地税个[2006] 2006/11/2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 大地税发[2000] 2000/10/10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 青财税字[2016] 2016/4/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18/9/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教育 京国税发[2005] 2005/11/24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 黔地税发[2006] 2006/12/2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年所 京地税个[2008] 2008/12/25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征收个人所 藏国税发[2009] 2009/6/17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 沪地税所二[200 200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