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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2]1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8
实施时间: 2002-5-8
失效时间: 2009-10-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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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一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请示》(厦国税管一发[2002]12号)悉。对于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属于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时限,应按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二○○二年五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国税函[2009]127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3
实施时间: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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