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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2]16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9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7-8-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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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钛矿行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在我省一直不够规范、统一。主要问题是各市县核定钛矿产品地产地销免税比例偏离实际,一方面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另一方面引发了不同市县间相同行业税收负担不公平的矛盾,同时给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带来种种问题。为正确贯彻执行地产地销政策,消除增值税管理隐患,规范统一征管,经省局研究,现就我省钛矿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钛矿企业生产销售的毛矿和成品矿,一律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核定地产地销比例征收。税务机关按6%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一般纳税人钛矿企业,无论其是生产销售毛矿还是成品矿,均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可按实际情况核定地产地销免税比例,但核定的地产地销比例不得高于60%。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局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税政管理处)。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琼国税发[2007]154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9
实施时间:200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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