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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2]36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失效时间: 2007-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1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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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政府第155号令实施后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261号)之后,纷纷来电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优惠政策如何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将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94〕财税字第001号)文的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对新办代理业、旅店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四、对其他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98〕2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从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六、对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七、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按国税发〔1994〕229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确认。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中有关“新办代理业、旅店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琼国税函[2006]266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7
实施时间:2006-12-7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琼国税发[2007]154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9
实施时间:200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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