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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4]4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5
实施时间: 2004-4-5
失效时间: 2009-10-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8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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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沧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迈克制药有限公司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厦国税海函[2004]2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所称“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系指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增值税,其出口产品仍适用现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国税函[2009]127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3
实施时间: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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