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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7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30
实施时间: 2004-1-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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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并严格执行《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京税一[1994]84号)文件规定。
  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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