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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09]30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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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确定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函》(浙财会字[2009]68号)悉。经研究,现就我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适应会计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从200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起,收取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为100元/人。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收看网络继续教育提供的其他课件以及网络咨询、答疑等服务不得另行收费。
  二、普通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网络继续教育方式或面授继续教育方式。普通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方式培训收费标准,仍由各地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6]2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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