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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津价费[2006]6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3-3
实施时间: 2006-3-10
失效时间: 2012-6-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CPA考试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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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协会《关于提高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津注协[2005]7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取消报名费项目,并入考务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调整为40元;上缴全国考办的试卷费仍为每人每科10元;合计每人每科50元。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含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4元)。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收费单位收费时要按照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执行,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此通知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规定自2006年3月10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1997]27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三月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天津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发改价费[2012]595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6-12
实施时间:201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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