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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5]7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2-21
实施时间: 2005-3-1
失效时间: 2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CPA考试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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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收费的函》(闽财办[2005]3号)收悉。鉴于近年来,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为规范考务管理,考试设备不断更新,且报考人员及报考科次有所减少,考试费用逐年增加,为保证我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考务费由40元/门调整为55元/门。
  此收费标准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闽价费[2012]52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2-20
实施时间: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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